领导*因生态环境损害被免职 两年内不得升迁
**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组织部官员就《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答:《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安排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这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期望的积极回应。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它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他多次强调,要以坚定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和反向问责机制。今年5月,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科学发展要求,对资源环境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得调往重要岗位或提拔使用,已移交的要追究责任。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严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监管责任。”根据*的统一部署,*组织部、监察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政领导*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保护和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责任感,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化,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也是贯彻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体现。从严治党,从制度上治党,是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推动人民*履行职能、为人民服务的根本途径。无论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还是依法治党,核心在各级党委和*,关键在领导*,关键在责任落实。一些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没有得到妥善调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制度和制度约束。*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越界,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办法》是督促领导*在生态环境领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的制度剑和制度屏障。通过明确领导*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实现权利和责任,监督权利和使用,查处违法行为。
问:为什么要把重点放在党政领导*身上?
答:从实际情况来看,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法规的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发生往往与党政领导*的失职渎职直接相关。因此,《办法》突出了领导*的“关键少数”,突出了党和*各级领导*的权力和责任。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体现权利和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的领导成员、相关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具有执法管理权的直属机构等)的*员。)以上部门。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有责任、有权力的党政领导*,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追究责任。
二是突出地方党政领导的责任。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负责。但是,决策的领导*,特别是地方党委、*的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问责,容易出现“权责不平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对保护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负有责任,党委和*的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在问责制方面,完善了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第三是强调“党政同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办法》将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作为问责对象,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促进党委和*共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问责对象的全覆盖。
问:《办法》规定了何种责任?
答: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是问责的重要前提。《办法》共规定了25种问责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党委、*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实施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办法》明确了地方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的8种问责情况,地方党委和*相关领导成员的5种问责情况,*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的7种问责情况,党政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的5种问责情况。责任主体与具体责任情况一一对应,有利于在实践中增强责任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移和滑落,确保权利和责任一致,惩罚对等。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生态环境破坏具有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办法》按照党*、国务院“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格遵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明确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紧围绕对生态环境有重大负面影响、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履职问责情况,不涉及方方面面。它们真正体现了“伤一只手总比伤另一只手好”的理念。
三是“行为责任”和“后果责任”的结合。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经济、社会甚至政治影响。因此,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破坏的发生,我们必须注意预防,向前迈进“关口”,而不能仅限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发生然后追究责任。因此,《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况既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责任”,也包括违反*相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例如,地方党委和*领导成员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规划。对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部门领导成员,必须追究责任。目的是在事故发生之前预防事故。
问:生态环境领域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为了*,不要优先雇用人。”*的选拔任用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为了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的恶化,有必要将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选拔任用系统地联系起来。为了在*选拔任用中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办法》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时,要按照规定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不得提拔或调任重要岗位。
问:《办法》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总书记多次强调,凡是不顾生态环境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追究其终身责任。为落实这一要求,《办法》不仅将“终身调查”作为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调查制度,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任人,无论是调离、晋升还是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问:《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体现了严格的精神,将各种问责方式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问责链。根据**实行最严格问责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轻微案件进行训诫和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和党和*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问责结果的应用方面,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将被取消年度考核和各类先进资格的评选资格。被撤职者至少一年内不得晋升。受到问责、责令辞职、辞退等辞职处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担任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等级的职务。被降职者至少两年内不得晋升。同时受党和*的纪律和组织,按照规定长期影响。
问:如何形成相关机构共同合作、共同负责的问责实施机制?
答:鉴于过去在启动和实施问责制方面存在的困难,《办法》做出了三项规定。
首先,问责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已经明确。各级*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部门要主动这样做。如果他们发现有规定的问责情况,他们必须根据自己的责任和法律调查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和待遇提出建议,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建立了合作联系机制。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况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是为发起主体和实施主体设立责任条款。负责监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调查而不予追究的,应当移送而不予移送,不追究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旨在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加强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零容忍”。
问: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办法》新闻报道后,社会对《办法》给予了积极评价。然而,不管这个系统有多好,它都是一纸空文。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抓紧落实《办法》,使之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让各级领导*知道,在生态环境领域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我们要让广大群众理解并监督*认真执行。为完善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部门应制定实施制度和办法。为了加强问责制,有关的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对问责制的情况和问题负责,不能让制度条例变成“无牙老虎”。为加强监督,组织部要会同有关机关和部门,及时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积极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