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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科普小知识2022-07-15 2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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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国家林业局近日重新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综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原则上,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公顷,湿地率不得低于30%。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七个条件和九项禁止行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或者自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范围不应与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重叠或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界桩。禁止擅自采集和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土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前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指定保护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和分区管理区。保护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外,不得开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与湿地培育和恢复相关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域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和科普教育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管理服务等活动。保护区、恢复重建区和湿地面积之和应当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和湿地公园湿地面积的60%。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安排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的生态状况很重要;或者湿地的主要生态功能有典型示范;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在该地区。第二,它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是两年以上(含两年)成为省级湿地公园。第四,保护和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第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得到很好实施。第六,土地所有权明确,相关权利主体同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垦、填埋或排干湿地。二是切断湿地水源。第三是疏浚和采矿。第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和垃圾。五是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房地产、度假、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路线、鱼类迁徙路线,滥采野生动植物。七是引进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鱼、取土、取水、排污、放流。九是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办法》还规定,如果国家湿地公园因管理不善而丧失条件,或者国家林业局拒绝整改重大问题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将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湿地公园名称被撤销的县级行政区域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彭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