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 随意放生造成损害将担法律责任
科普小知识2022-07-16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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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地图。珲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郎建民绘图
中新网6月27日电(记者梁晓辉、马海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稿)27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放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次审议稿补充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释放到野生环境的工作。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野生环境投放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在放流区野生生存的本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以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任意释放野生动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对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检疫条例已被添加到审查。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应符合“防疫要求”。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开展示和表演等原因,应当依法附送《检疫证书》。三是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携带、寄运出境,并应附有《检疫证明》。
与此同时,草案第二次审查的第一个立法目的中的"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一句也已删除,以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手稿》第二次审查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标准化利用”,以体现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的严格监管。
第三,对手稿审查进行了其他修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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