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校,各部委、各省共建高校,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我部制定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9月4日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是*财政安排的资金,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用于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经费使用方向包括:在全国高校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新时代的各项活动,开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培养和选拔具有国家影响力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和优秀典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全国示范培训;总结和推广高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建积极健康校园文化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讨论和交流;鼓励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作品和成果的产生、创新和推广,搭建相关网络教育平台和载体;维护高校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和公平。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批准的工作计划组织审查、评估和选择,确保各环节的公平和透明。
2.专款专用。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管理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3.注意表现。项目依托单位应强化绩效理念,加强可行性和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预算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行政程序和职责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制定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是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教育部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年度任务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报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要求以及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说明支出的主要用途和计算原因。
第九条教育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专家评价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评价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关注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符合性和经济合理性,并在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教育部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项目预算或支付项目资金时,如果项目依托单位是教育部直属高校,项目预算的编制应细化到相关高校和直属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批准,并根据情况分阶段拨付。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分为研究项目经费、非研究项目经费和管理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培养优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支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名师计划、结合*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建立委托项目的经费。
非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科研项目经费外,用于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力量、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载体的经费。
管理经费是指教育部在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组织、协调、审查和评估行政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三条研究项目的支出范围、间接资金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科研项目经费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要按照“严格经济、规范高效”的原则管理,促进*购买服务,规范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有效转变*职能。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缴纳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将思想政治专项资金收*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上报。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并上报财务账目,并附经财务部门核实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连同项目结案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和资产清单,经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其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凡使用思想政治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浪费、资产损坏、效益低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加强预评价、过程监控和后评价。教育部在进行项目预算审查时,应审查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并将审查结果作为纳入项目库和批准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年末,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教育部应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项目库建设和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经费分配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在审批专项资金拨付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项目依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上
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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