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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自杀免责协议引质疑:协议无法律效力

科普小知识2022-07-30 08: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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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东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新生签署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明确表示,“学生自行承担自杀和自伤的后果”。这一条款引起了社会的怀疑,认为学校想逃避责任。

免责条款仅用于安全警告教育。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最近因为与学生签订了协议而走在了前列。记者17日来到该学院,发现该协议名为“自杀豁免”,名为“学生管理和学生自律协议”。它由三章30条款组成,即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其中,第三章是关于乙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第(5)条规定,学生自己应对自杀和自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据学校介绍,该协议历史悠久,自2004年学校成立以来一直存在。它在2006年被修订过一次,并且每年和录取通知书一起发给学生和家长。党委宣传部部长何鞠鹏在一次采访中澄清说,这不是一个豁免协议。“这项政策的初衷是让我们的父母和社会各界关注他们孩子的成长和成功。他们应该在学生入学时提醒和教育他们。大学不同于高中,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鞠鹏强调说,10年来学校里没有一个学生自杀。在学校和学生签署了这个协议之后,它实际上并没有被使用。学生们也自愿签署了协议,没有硬性要求。他坦率地说,“这份协议甚至是我第一次看到它。一些学生甚至忘了签名。在一次安全事故后,我们没有使用它作为证据。”

争议发生后,学校表示已经决定修改协议的措辞,但不会取消协议。他鞠鹏说,既然协议不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文本,而是一个教育文本,我们认为协议的先前语言是不合适的。我们将提醒、提示和帮助学生从更人性化的角度和准确的语言中成长。

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是一所独立学院,由当地居民管理,拥有大约15000名学生。2013年秋天,有超过4800名新生。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新生,证实他们确实签署了学生管理和学生自律协议,但他们没有仔细阅读协议条款。谈到自杀豁免条款,他们都认为没有必要签署这些条款。如果发生了什么事,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融专业大一新生方通表示:“如果教育是一种警告,那么这两天举行的关于入学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讲座比签署一份学生不感兴趣的协议更有效。”

事实上,这份协议在签署后被“搁置”,既没有教育意义,也没有法律效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表示,此类协议属于管理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合同无效。如果一个学生真的自杀和自伤事故,这取决于学校是否有过错,并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的自杀是由学校的体罚或侮辱教育造成的,学校必须承担责任。因此,从协议的角度来看,不能就学校的责任达成一致。

现在学校也有“学会制造麻烦”

一些长期参与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士表示,发布类似政策的学校并不是唯一一所,该校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自杀并不少见。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家长聚集一群人在学校闹事也是常有的事。这样做,学校可能希望在家长闹事时提前“处理”好“三条规则”。

重庆科技学院院长严新平坦率地向记者承认,他觉得重庆科技学院发生了一起事故,他似乎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在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时,我们陷入了“谁制造最多噪音,谁就要付出最多代价”的恶性循环。

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周泽洋说,医院有“医疗问题”,现在学校有“学习问题”。学校甚至为处理和平息事故支付了超过10倍的费用。该校曾有两名恋爱中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自杀。学校不得不不负责任地赔偿20万元。

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处主任杜表示,学生严重缺乏挫折教育。他们遇到的困难不是想办法克服,而是逃避。学校对学生安全管理的压力确实很大。他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更适用于中小学,而高校伤害事故与大学生心理健康密切相关。对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甚至建立了三级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其中包括学校一级的专职心理咨询师、部门一级的心理咨询师和班级心理咨询师,以期及早发现和干预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从而避免自杀和其他安全事故。(原标题:广东大学“自杀豁免”协议疑点:协议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