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被开除女研究生获改判 曾被认定论文抄袭
昨天(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一批判决文件。在第一批上报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广东省有1起案件被列为重点关注案件。
女学生拒绝被开除;广东法院判决第三学校不违法
甘璐,80后女,2004年毕业于暨南大学汉语言学院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5年,甘璐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写作教程》考试时,提交了一份关于“来者”历时发展的试卷。老师发现这篇论文是从网上抄来的。老师批评了她,并要求她重写。甘露随后第二次提交了试卷,但被老师抓住了。论文与《江汉大学学报》相似。
2006年3月,暨南大学给予了学校开除甘露的严厉处罚。甘璐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发现暨南大学的纪律处分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责令暨南大学做出新的处理。暨南大学重启该项目后,仍然做出了开除甘禄的最终决定。
一年后,甘璐将暨南大学告上法庭,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驱逐决定,理由是驱逐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处罚过重。
首先,甘鲁败诉,并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尽管法院指出暨南大学在决定开除学生时引用了一些法律法规的缺陷,但法院认为甘璐的行为是“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他的学术态度并不严谨”因此,甘卢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甘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以广东省高级法院(2010)第6号通知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双方抱怨说,最高法院将学校的判决修改为错误已有4年。
2011年,甘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声称她的剽窃行为是真实的,但课程考试是通过撰写课程论文进行的开卷考试。剽窃他人论文违反考试纪律的,应当按照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是违反有关规定中提到的“剽窃、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她请求最高法修改判决,并要求学校赔偿因多年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89601元,以及因失去学习机会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10万元。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适用有误。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甘鲁书面解释说,他不愿意回到学校完成学业,因为他失去了五年来最好的时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罚应遵循正当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特别是,当对违反纪律的学生采取纪律行动时,如开除学籍,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受教育权,应坚持纪律行动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便教育学生并根据他们的责任惩罚他们,并确保违反纪律的学生得到公平对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列举了学生被学校开除的七种情况。其中,“剽窃、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一语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和科研课题中的研究成果。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剽窃、剽窃涉及大量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在所有成果中占据重要地位,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作为一种课程考试形式,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即使有抄袭也不属于本规定。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生的决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应该撤销。
鉴于驱逐决定已经生效并在实践中得到执行,甘鲁已经离开学校多年,目前无意返回学校继续学习,撤销驱逐决定没有实际意义,但驱逐决定的非法性仍有待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期间不得审查甘禄提出的赔偿请求,但在原审期间不得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和二审终审判决无效。确认暨南大学“关于给予曼南大学开除研究生的决定”是非法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0元,由暨南大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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