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974年X月X日生,住大理市XX花园X幢X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申诉人:刘XX,女,白族,1980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杨XX之妻。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被申诉人:大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石XX 电话:
申诉事项
恳请贵院撤销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是一起“双重代理”导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审判程序合法”。
1、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中法庭没有对律师代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原、被告聘请的代理人都是律师,当事人聘请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但问题是,双方的代理人都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司法部关于此问题的批复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同时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大理市不属“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级市,在诉讼初期,就应按照“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规定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联系,建议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退出本案诉讼,从另外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2、发现代理有违反规定的问题后,要及时进行纠正。在本案中,“双重代理”已延续二审,一审开庭时,只有其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未将“双方聘请的代理人都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问题告知双方当事人,未完善“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手续,就开庭进行审理。在未纠正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只能造成庭审无效。
3、不能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结果作判决。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是违反规定的,审判的结果是无法律效力的,应该废弃。本案第二审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就“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都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一违反规定的问题也未作出处理。未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并让被告的代理人张律师退出本案诉讼,另外聘请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只能对原告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判决,不能把借款合同一并进行审理。
1、杨XX已履行完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已付清给房产公司。
2、杨XX向房地产公司的贰佰万借款,是借款合同关系,在原告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不告不理。
恳请贵院依法审查,主持公道,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对案件到底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给申诉人一个说法。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XX 刘XX
2014年2月20日
附:1、本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2、《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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