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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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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许XX,是本案原告。就本人起诉被告XX市规划局违法延期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只有建设单位和个人就具体的建设项目,才有资格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XX市土地储备中心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个人。被告在答辩状中称,XX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持有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请问:市*有资格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作为市*的代表,XX市土地储备中心具备开发商资格吗?如果是,请出示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我认为,XX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其已经具备启动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资格,XX土地储备中心没有资格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被告非法向XX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故该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法。

二、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

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有效日期至2008年4月16日。根据《XX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规定,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于2008年4月17日自行失效了。

被告一直强调其已经在一年之内办完了用地手续,即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007年4月16日至2008年4月16日期间,已经办理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请出示相关证据。

被告于2009年8月20日、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将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是针对一个即不合法、又已经完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那么这两次关于同意延期的行政许可行为,显然就是严重违法。

三、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答辩状强词夺理,没有最起码的正常人逻辑思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可能得到《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的获得将可能直接导致我房屋被拆除,这不是我的合法利益又是什么?试问,如果你的房屋可能被拆除,你不是利害关系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出,将直接导致我的合法居住权处于随时丧失的危险境地,我的房屋将面临随时被拆迁的现实危险。难道我必须等待你们把我房屋拆除,你们才会认定我是利害关系人?!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同意将该苏规【2007】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法。恳请人民法院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希望法官主持正义,为我做主。

谢谢法官!

答辩人:许XX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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