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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方上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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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

代理人:胡春雨,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安家置业,乃人生之大事,亦为当今社会极为沉重之负担。终生“为房地产公司打工”,已然成为广大民众挥之不去的梦魇。本案之中,被上诉人先是以令人目眩的宣传攻势捕获了消费者的信任,继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上诉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合同的陷阱。根据被上诉人的霸王条款,一纸安家置业的购房合同,变成了消费者砸锅卖铁也要凑足全款的卖身契,否则就要掏出巨额的“赎金”,其显失公平显而易见。但当面对市场的不公平,原审法院机械执法,不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利益平衡,将这纸卖身契合法化。

第一,本案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绝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全家帮助下凑足首付已经勉为其难,不可能承诺在短短20日内凑足巨额全款并承担苛刻的“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答辩人在一家医药公司打工,正面临工作的变动。考虑到年已而立,打算克服困难购置一所容身之处。根据被上诉人的美好描绘和种种承诺,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上诉人便贸然向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从而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此后,上诉人只得按其要求支付了首付款。这时,被上诉人方拿掏出一大堆材料,让失去选择余地的上诉人签上几个字。直至被告上法庭,上诉人通过法律人士的指点,方知道自己签了什么样的合同。迄今为止,虽屡次向被上诉人催要,上诉人未见到合同的原件。不料由于工作变动,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收入也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为此,上诉人虽奔波了六七家银行,均因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贷款。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亦通过法庭请求被上诉人协助贷款,但被上诉人不置可否,执意要上诉人交纳“赎金”。

根据被上诉人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要签了字,不管能否贷款、客观上是否具备履行能力,都要保证一把掏出巨额全款。否则,就要承担高达10%的违约金。这意味着,消费者由于不符合信贷条件或公积金政策变化等外在原因无法足额贷款,安家置业就要变成砸锅卖铁也要一把凑齐的痛苦过程。除非消费者不是满足刚性需求的年轻人,而是资金充裕的投资者,如若拿不出全款便要支付巨额赎金,甚至对索要赎金的律师费。在被上诉人设计的合同陷阱中,有关部门拟定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决定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却分散在大量附件中,明显是在规避法律和行政管理。合同价款这样的关键条款,便被写入其中的“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中。被上诉人在此用长达近两页的篇幅,约定为广大消费者认同的按揭贷款方式,能够引起注意的只是最为平淡无奇的条款标题——“抵押担保贷款”,而后用简短的两句话完成了该付款方式应有的约定。这一部分内容,才是消费者根据市场常规合期待的交易方式。不料,在合同的最后部分被上诉人图穷匕见,用密密麻麻好几段文字编制了精致的陷阱。分析这部分内容,一方面动辄将消费者陷入严重违约的境地,例如凑足全款的时间仅为20日,这是绝大多数中国家庭无法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强加给消费者无法承受的违约责任,种种违约金从5%直至惊人的30%!这样的合同不啻于卖身契,是强求普通百姓为买不起房子交纳巨额赎金。任何消费者如果理解补充协议的内容,显然不会签字,因为任何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不会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

第二,本案相关条款是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和普通消费者缺乏专门经验签订的,完全是开发商单方利益的体现。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要件的规定,当事人受法律行为制约的正当性在于意思表示真实,在法治的社会,公民只对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同时,当事人间地位的平等、核心利益的公平,乃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合同行为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不能允许优势一方盗用 “法律手段”肆无忌惮的压榨另一方。因此,即便是出于对合同核心内容的误解,当客观上发生合同利益的严重失衡,法律便不能冷漠无为、将错就错,而应当救焚拯溺、能动干预。通过本案生动的法治教训,在格式合同的场合,法律尤其需要加以特别干预,从实质意义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制止强势的资本力量对普通民众造成的利益失衡。《合同法》第四十条即规定,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不难理解,作为普通消费者,一生中很可能只有一次贷款买房的经历。对于商品房交易制度、银行制度、担保制度,以及国家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条件、程序,上诉人这样的普通消费者并无真正的了解和认识。否则,上诉人便不敢按自己的职业规划继续跳槽,或者当初根本不敢买房。根据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违约条款,将合同因无法贷款而履行不能的后果界定为消费者一次性凑足全款,否则就要承担巨额违约金,显然是将消费者的责任加重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用消费者的身家性命担保开发商的销售利益,毫无公平性、合理性可言。

第三,被上诉人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于苛刻,远远高于其合同解除中的损失。

相对于天价数字的房价,被上诉人开口10%的违约金,而且还要承担追索违约金的律师费,不仅是比例过高的问题,而是欺人太甚的问题。合同的解除,不过是让买不起房的人不再买,卖房的人继续卖,这期间被上诉人一直无偿占用着上诉人二十余万元的首付款,上诉人可以放弃返还利息,用于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制止被上诉人的霸王条款,让群众不至因买不起房而陷入商家的陷阱。

此 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