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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桂X诉XX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1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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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桂X诉XX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凌桂X,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1XX号X栋X单元XXX室。

被告周XX,男,1958年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海寿街XX号。

被告武汉市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85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26号,法定代表人林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右肱骨人工关节置换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面部外伤后瘢痕治疗鉴定费、轮椅费等共计298993.33元;

二、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2日,原告在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车站路路口人行横道行走,被告周XX驾驶着鄂AXN729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遇见原告行走未停车让行,直接将原告撞伤,致使原告右胫骨平台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肱骨近端粉脆性骨折、左侧眼眶周围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创伤性休克。后原告在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36天。武汉市*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认定被告周XX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凌桂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查鄂AXN729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武汉市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为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由于被告周XX的行为致使原告面部受伤严重,这不仅使原告身体上受到伤害,也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其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原告为其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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