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立新(股份)化工厂与香港金美福企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沈阳市辽中立新(股份)化工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乌伯牛乡西地村。
法定代表人:齐绍友,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生,男,193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辽中县辽中镇南门街。
委托代理人:肖春梅,女,1969年3月15出生,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68-9号。
被告: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乌伯牛乡西地村。
法定代表人:王南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承来,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辽中县辽中镇南一路44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香港金美福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福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签订了将其在被告处拥有的1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金美福公司,转让金额为6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条款。金美福公司除给付部分金额外,剩余部分一直没有给付。2000年12月原告与金美福公司及被告三方达成还款计划,由金美福公司分期偿还原告剩余的股权转让金361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3月原告对已到期债权250万元诉讼至辽中县法院。在该院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金美福公司同意分期给付,并由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金美福公司还尚欠原告111万元到期债权,一直没有给付,被告也没有尽到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与金美福公司、被告三方签订的还款计划没有异议,我方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应给予适当地让步。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金美福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在被告处拥有的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美福公司,股权转让费为650万元,金美福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截至2002年全部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美福公司除将2000年12月份到期的股权转让费给付后,余款一直没有给付。2000年12月15日原告与金美福公司及被告三方签订还款计划,约定由金美福公司分期分批偿还剩余的361万元股权转让费,由被告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还款计划签订后,金美福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沈阳市辽中县法院,要求金美福公司及被告给付原告已到期债权250万元,辽中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对金美福公司尚欠的股权转让款111万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6日给付原告沈阳市辽中立新(股份)化工厂10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5,560元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岩
代理审判员 夏婷婷
代理审判员 张 健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