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原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西站********二层楼,电话150 **** 9376。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宿舍****室,电话131 **** 1097。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包劳仲案字﹝2010﹞第**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支付赔偿金;
2.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3.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被告从2009年12月起到2010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止无故旷工达30多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原告依据上述两个理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二、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本案中并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从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4年6月31日主张。被告于2014年7月27日才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及时审理。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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