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的委托,就原告徐**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有退休金、复员费等经济来源,被告经济拮据。
据调查,原告目前每月的退休金有1160元,另有复员费每月600元,其配偶每月退休金1100元,另有劳务收入每月1000元。不仅如此,原告及其配偶有两套房用于居住,另有两套房屋出租,每月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完全足以应付其晚年生活所需。反观被告,其每月工资只有1808.34元,仅略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其配偶的每月工资也仅有不到3000元,二人的财政情况已捉襟见肘。与此同时,被告的儿子目前正在上大学,包括学费、生活费在内保守估计每年的支出就要超过10000元,被告的经济压力可见一斑。
二、被告身患慢性肾炎,需要长期治疗。
被告在2011年5月份被确诊为慢性肾炎,这类疾病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还有肺炎、高血压等,每个月仅药费就有至少500元,被告在她的余生中都将面对不菲的医疗费支出,这无疑给被告拮据的经济状况又一沉重的打击。这不仅是对其生理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煎熬。
三、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
原告还有一个儿子即被告的弟弟从来不对家里做一点贡献,只知道一味的索取,反观被告虽然经济情况不佳,但还是尽量满足父母的物质需要。原告曾经3次手术,其中2次是被告主动支付医疗并且日夜陪护;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出行不便,被告为其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代步;被告母亲的66岁寿宴也是其出钱筹办的;对弟弟一家,被告也做到仁至义尽,不仅帮弟弟还掉2万块赌债,照顾弟媳生产,为侄子侄女请家教等等,不胜枚举。这只是这么多年的冰山一角,试问一个不孝的女儿能做到这样么?
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也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毫无疑问,她是一个合格的女儿,称职的姐姐。判断赡养义务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以支付赡养费为标准,毕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福利是有一定保障的,反而他们的子女在残酷的社会竞争中步履维艰。假如被告收入可观,她会毫不犹豫地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竭力改善原告的生活,让其安度晚年,然而,不幸的是,被告自顾不暇。尽管如此,被告还是在能力范围之内,很好地履行了作为一个女儿的义务,不仅节衣缩食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她能“常回家看看”。而这一切,被告的母亲即原告的配偶都看在眼里,她能体谅被告的现实情况,为什么原告即被告的父亲却不能呢?有鉴于此,望法院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赡养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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