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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19 2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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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先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与其前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即本案被告。原告自被告出生到大学毕业直至其结婚生子,用自己仅有的能力供养其生活、学习等日常生活。2009年原告与其前妻离婚,原告为将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给其女儿在哈尔滨市买房使用净身出户,房屋及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2014年3月原告到哈尔滨市女儿住所,将其仅有的1万多元积蓄交其女儿,而后其女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扬言不对其尽孝,以后不许原告踏进其家门。但原告身体每况愈下,也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多次找力所能及的工作都没有用人单位聘用,这致使原告每月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严重问题。原告没有固定住所,在哈尔滨市火车站露宿多天,但被告始终拒绝对其父亲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且被告的经济生活水平足以向其父尽法定赡养义务。

二、原告要求的每月赡养费1000元事实清楚、客观存在。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举证证明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证,证明其残疾等级为二级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原告患有糖尿病、脑梗塞、脑血栓等多发疾病,需要常年用药。原告去除每月固定收入后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并且没有固定居所。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根据我国《老年*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在其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障生活有困难父母的基本生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赡养费用。

综上,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无法保证基本生活时,子女应该在考虑到父母为其付出的艰辛后,尽力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生活上的经济及精神支持。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