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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科普小知识2022-09-20 2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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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residentialland)是指居住区内以供居民居住为用途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住宅用地一般以各类道路为界限。如果与公共绿地相接,没有道路或其他界限,住宅前后以日照距离的一半计算,住宅的两侧按3~6米计算;与公共建筑相邻并无明显界限时,以公共建筑实际所占用地的界限为准。

1、概述

住宅用地(residentialland)是指居住区内以供居民居住为用途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住宅用地一般以各类道路为界限。如果与公共绿地相接,没有道路或其他界限,住宅前后以日照距离的一半计算,住宅的两侧按3~6米计算;与公共建筑相邻并无明显界限时,以公共建筑实际所占用地的界限为准。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

a.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b.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c.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d.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工程规定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影响因素

城市中的住宅用地类型多种多样,确定住宅用地影响因素时,要分住宅类型分别确定。在土地定级基础上,住宅区用地一般分为楼房区、平房区、混合区、高层建筑区等。根据住宅用地的特点,影响住宅用地价格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主要有:


住宅用地

(1)住宅区的位置。主要包括距商业服务中心和城市中心的距离、所处土地级、商业服务业对各类型住宅区的影响程度、住宅区在土地级中的区位等。

(2)交通便捷度。主要以购物和工作方便程度两个指标衡量和反映。购物和工作方便程度可通过从住宅地到达通往市级商业服务区、区级商业服务区和工业区域的公交站点之间距离来反映。

(3)基础设施保证度。基础设施主要指直接用于为居住服务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等设施。保证度则是用来衡量这些设施配置情况及运行情况。在我国,许多城市特别应着重考虑供水、供电、供热的保证程度,

(4)公用设施完备度。主要指为住宅区服务的公用设施完善程度,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邮电所、公园、电影院、游乐场所的配置情况。

(5)环境质量优劣度。①人文环境,包括住宅区内居民的就业结构、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居住条件等;②自然环境,包括绿化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噪音污染,洪水及自然灾害,工程地质条件等。

(6)城市规划限制。主要指城市规划对住宅区建筑的高度、式样、密度、建筑容积率、消防间距,以及土地使用等提出的具体规划和限制要求。

(7)其他因素。主要指不在以上影响因素中,但确实对住宅区土地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如区域中不同类型住宅的销售状况及前景。

影响住宅地的个别因素还有:宗地的地形、面积、日照、采光、通风、坡度、地基承载力等。

3、区别

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综合用地的区别:


住宅用地

使用年限存在差异

事实上,关于土地性质的问题,还要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分为五类,并对各类性质土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进行了说明,

分别是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份条例,购买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响的是使用权年限,也就是说,这类住宅的使用权期限都要短于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是说,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经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缚,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产期满之后如何延续,则还有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间。

贷款、生活成本、户口问题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项目还会面临下面几个不同的地方。

1.是贷款,对于居住用地的房产,目前,银行一般都会允许贷款人办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贷款七成、最长三十年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但如果是购买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银行虽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贷款来办理,但多数情况往往会按照商业楼,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长十年还清的情况来办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在利率方面的优惠。

2.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于土地性质是商业或者工业,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也要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价格高出30%左右。但对于综合性质的土地来说,由于可能是“住宅”和“商业”综合立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还是可能获得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消费者最好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或者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规定进去,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才能有案可查。

3.是户口问题。在商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商业或者办公性质,原则上是不可以落户口的;至于综合用地,则因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项,所以正常情况下并不影响购房落户的实行。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还要再说一点,这个“年限”是根据土地转让的时间来开始计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说开发商拿地的时间算起,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是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算起,更不是从入住开始算。具体的使用权期限会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对此消费者也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商业用地年限是40年。

综合用地年限是50年。

住宅用地年限是70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现在只有住宅用地是明确规定,满期自动续期的,而商业用地和综合用地,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准确说明使用年限满了之后,怎么样操作的。

所以大家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一定得看清楚,问清楚。如果是住宅用地,即便是只剩了50年或40年使用权限也是没问题的,满期会继续续费,如果是非住宅用地就要小心了,因为使用权满了之后,何去何从是未知数。

4、高层表态

*将不再垄断住宅用地供应

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称,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住宅用地

据悉,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13个城市正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姜大明说,国土资源处于供给端的重要位置。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全系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明确“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用来炒作投机”,强化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制定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努力稳定社会预期。

姜大明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一项重大创新。各地在改革试点中可以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返乡人员创新创业等先行先试,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经验和办法。

姜大明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挥土地制度特有优势,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三农”不足,建设用地安排重城轻乡问题突出。现在到了将土地增值收益更多投向“三农”的时候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激活农村沉睡土地资产。

姜大明强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不能破,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等。

这意味着,*将不再是住宅用地的唯一提供者,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再是一手住房的唯一提供方。

过去多年,我国城市商品房开发的模式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部门购得国有土地,然后进行开发并对外销售。其特点之一是由*土地出让部门提供土地,二是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能出让。

2017年12月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上述国土部的表态应为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的举措之一。

新华社发表评论称,*不再垄断住房用地,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贯彻*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两多一并举”住房制度基础性的土地制度变革,可望渐别土地财政、抑制地产投机,满足住有所居,同时维护不动产市场稳定。

专家解读

住房供地,*将不再垄断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北京土地学会会长朱道林表示,*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这一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多主体、多渠道来保障住房供应。政策的前提所提出的“权属不变、符合规划”很关键。实际上过去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机构、在京单位等,很多都是在自己已拥有的用地上建设住宅,满足本单位住房保障需求,当然建设的前提是符合规划。

从政策实施的角度,加强监管很重要,如果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一些企业出现新的大量开发房地产,甚至导致新的供求失衡。从住房保障压力来看,目前压力比较大的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即真正供求关系紧张的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因此,如何区别施策始终是政策调控应该注意的重点。

任何正常的房地产市场都是租购并存的。现在强调租购并举,主要因为前几年大多数投资性购房比较多,房屋买卖占主体,导致租赁市场萎缩。现在通过推进租赁市场来满足一些住房需求,尤其是在高房价的背景下,推进租赁市场来保障住有所居是有积极意义的。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同样是推动住房用地的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一种措施。

根据媒体报道,姜大明透露,中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很明确提到了“多主体供给”的内容。所以,类似多主体供给也会在土地供应上得到体现。一般来说,从土地市场的用地来源看,主要包括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所以国土部此次表述,或是说在住宅市场的用地方面,会逐渐放开集体建设用地。

严跃进认为,必须注意一点是,当前在居住用地的放开方面,其实只有租赁市场才有机会,其他领域其实不太可能一次性放开。而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将成为这一政策的主要着力点。

“此番表述更多的是对此前探索的肯定,可能意味着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将进一步扩大。”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告诉中新网记者。

事实上,北京、郑州等地已开始试点集体租赁住房。2017年8月,国土部明确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首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根据部署,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记者分析称,1000公顷集体土地,大约可建设30-40万套出租房,相当于未来5年,给北京增加10-15%的租赁房源。“此举将有效缓解区域租赁市场供需平衡,住房租金也会下调。”

预计城市租赁市场受影响最大

在专家看来,“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实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非开发类的相关企业、个人以及以持股方式持股的金融投资公司等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中,国有企业用地的开发备受关注。

严跃进认为,过去很少被提及用于住宅用地的国有企业工业用地,当前也需要积极转性,不排除一些大城市在土地增量市场有限的情况下,会积极盘活此类存量土地,为商品房、保障房、共有产权房、租赁住房的“四元产品线”提供更有保障的土地供应。

张大伟认为,*不再垄断住房土地供应,对集体土地价值将产生非常大的提升影响,其中,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商品房住宅市场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他预计,未来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集体土地的政策将会加速试点。

宅基地将“三权分置”

根据媒体报道,姜大明还表示,中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他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针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严跃进认为,这是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加以保障的内容,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他表示,不排除会出现部分宅基地改为租赁住房的做法,其后续形成的租赁房源依然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范畴。

而在楼建波看来,盘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或仅限于通过价值最大化来给农民增加收益,比如之前农民住宅的宅基地,现在也可建设民宿从事经营性活动等。

朱道林表示,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应该是类似于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集体农户宅基地权利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农村住宅租赁、流转的一种方式。

这一做法对于分布在城乡接合部,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区的农村住宅,鼓励其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流转,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提到的“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这些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全放开了,后面管控的难度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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