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诉大庆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经初字第236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南。
负责人王继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靖国,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大庆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腾继状,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宁,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以下简称大庆支行)诉被告大庆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迪公司)、被告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靖国,被告利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及委托代理人腾继状,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支行诉称:2000年8月18日,被告利迪公司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书,从我行借款200万元,借款利率为6.435%,借款期限为一年,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公司为其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利迪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截止2001年8月30日被告欠我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被告利迪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到2001年8月17日为还款期限,时至今日由于企业的开展和时机没有成熟,没有偿还原告的贷款,请求原告相信不久会有能力偿还借款,要求展期,在此期间保证还息;同时也可以将借款转为公司股权,如不妥可以用现有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偿还。
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向原告光大银行贷款200万元,2001年8月17日是此笔借款的还款日期,第一被告到期没有偿还,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债权债务由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故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大庆支行提交的证据如下:
1、 被告利迪公司借款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利迪公司向原告大庆支行申请借款;
2、 借款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利迪公司签订了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合同;
3、保证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利迪公司借款提供保证。
4、 1份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大庆支行按约向被告利迪公司发放借款200万元;
被告太平洋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1份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用以证明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公司已经注销,债权债务由鞍山太平洋环保工程公司承担。
2、1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用以证明原鞍山太平洋环保工程公司已变更为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二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原告对被告太平洋公司提供的二份证据亦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和二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证明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1、 2000年8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利迪公司签订了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合同;
2、2000年8月18日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该公司为被告利迪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2000年8月18日原告大庆支行按约向被告利迪公司发放借款200万元。
4、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现由太平洋公司继受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支行与被告利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利迪公司发放了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利迪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违约责任。
原告大庆支行与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由于利迪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2日被工商部门注销了工商登记,该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证实,该公司债权债务已依法由鞍山太平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01年8月9日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因此原鞍山太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承担。所以在本案中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大庆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法》第206条、《*担保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大庆市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0 010.00元,由被告大庆市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董景民
代理审判员:孙 丽
代理审判员:刘永彬
2001年9月21日
书 记 员:赵 岩
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诉大庆利迪润滑油有限公司、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