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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扶助金

科普小知识2022-09-27 1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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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扶助金,即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1、产生背景

失独家庭多

2013年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200万位“失独父母”,他们正在或将要面临巨大的精神、医疗和养老困难。2013年,全国共67.1万人领取特别扶助金,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失独老人,主要是指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子女夭折或意外身亡的老年人群。中国自1975年到2010年出生的2.18亿独生子女中,超过1000万人在25岁之前死亡,从而造成2000多万名父母成为“失独”者。学者估计,早在2009年,中国失独家庭的数量就突破百万。此后规模不断扩大的失独家庭,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群体。

养老成难题

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尽管国家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比如,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生存困难

和城镇相比,乡村的家庭收入更为单一,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覆盖,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只能依靠子女养老,一旦“失独”,将直接面临生存困境。

2、制度保障


2007年8月,中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向全国推行。

2008年正式实施,该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扶助金。

2012年,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9月20日,民政部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参照*供养“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政策,由*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如今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2013年12月26日,卫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例如,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给予参保补贴;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

3、城市标准

失独家庭扶助金,官方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来概括所有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来代替“失独家庭”的说法,在扶助金方面,考虑到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相关家庭的实际困难。

北京

从2008年至2013年底,北京市低保金标准,已从每人每月330元,逐年上调至580元。2014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将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北京市已启动相关政策研究,将按国家卫计委要求提高相关扶助金标准。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时,2014年1月1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重庆

重庆五次提高扶助标准后,失独父母每人每年可领取3120元特别扶助金,加起来有6240元,远远高于国家政策的要求。

陕西

陕西除了向农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向城镇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外,还对农村失独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年金达到9600元至12000元,家庭年金达到19200元至24000元。

东莞

东莞通过《东莞市失独家庭扶助办法》,为了帮助失独家庭解决养老的实际困难,决定对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深圳

深圳“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补助770元等。

兰州

兰州“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

4、社会意义

关爱失独家庭,可以弘扬中华先贤光辉人文思想。孔子谈“大同之世”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描述理想社会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无论是孔子的“大同之世”,还是孟子的“理想社会”,其实都是令人向往、而今我们正在追求并逐步实现的文明社会形态。

社会文明应是社会整体文明,社会各个群体都能享受文明眷顾。假如失独家庭得不到社会关爱,其成员就会茕茕孑立郁郁寡欢,造成失独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的无形隔阂,进而呈现失独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断裂”,这不利于整体层面的社会和谐。

5、争议

2015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草案删除了跟独生子女奖励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此,杜黎明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

我国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从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至于立法层面,《计划生育法》中也专门设立了“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行,新出生的孩子,将不再有“独生子女”的概念。这或是草案删除相关条款的原因。但作为历史产物,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群体(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为1.9亿)仍将长期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与他们“独生子女”身份有关的法律关系,不应被排除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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