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
1、工作部署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我国儿童权益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但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或缺乏有效监护陷入生活、安全等困境。为困境儿童提供保障,是社保兜底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要将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要对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三要建立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高中阶段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确保困境儿童不失学。
四要构建县、乡、村三级网络,强化家庭责任,完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机制,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照料、心理疏导、监护干预指导等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2、专家解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明确困境儿童范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将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意味着由*财政投入来保障的儿童范围大幅度扩大”。佟丽华认为,之前,*和地方*财力保证基本生活的儿童只是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随后扩大到了父母双亡的孤儿,近几年,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使纳入*保障的儿童范围不断扩大。
在佟丽华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了困境儿童的范围:即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或缺乏有效监护陷入生活、安全等困境的儿童,并提出了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提出,要对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佟丽华说,近年来,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对于由*保障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的态度很鲜明。这对今后省、市、县(区)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很大推动作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构建县、乡、村三级网络,强化家庭责任,完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机制,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照料、心理疏导、监护干预指导等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佟丽华认为,应当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通过社会人才的力量,解决儿童保护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儿童保护领域大力发展专业的社会组织,推动建立儿童保护领域的服务产业化,建立并完善包括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社会融入、家庭关系指导调适、行为矫治等各方面的专业社会服务体系。
制度设计的飞跃
作为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的主要参与者,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玉荣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针对困境儿童保障的4条具体意见“在我国儿童保护领域具有破冰意义,是制度设计的飞跃”。
特别是“对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与封顶线”,高玉荣认为,“这将给困境儿童的家庭带来福音”。
高玉荣表示,今后制定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将成为地方*的工作重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儿童、病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更多儿童将逐步纳入地*策保障范围,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将迈出更大步伐。
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得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部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言人郭利群这样对新华社记者说:“今天恰逢六一儿童节,*就为残疾儿童这个群体送来了‘大礼包’。”
会议提出,要建立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高中阶段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确保困境儿童不失学。郭利群认为,这些政策针对我们目前存在的短板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
根据中国残联在2015年进行的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我国目前有近24万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儿童对于教育、康复等方面的需求非常强烈。应着力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这是一个打基础、利长远的制度安排,让残疾孩子有机会和健全孩子坐在同一个课堂,共圆人生梦想,也让他们有了走出目前困境、勇敢适应未来的可能。”郭利群说。
3、分类保障
2010年11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我国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不同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补充配套资金,确保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2013年3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2013年6月,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为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省市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试点,将儿童群体按照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分成不同类型,并依类型按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
民政部介绍,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总体来说,是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全面安排和设计儿童福利制度。
“适度普惠”是指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分层次”是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分类型”是指将各层次儿童予以类型区分,如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两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3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分区域”则是指全国划分为东、中、西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儿童补贴制度;“分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儿童,分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
4、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
2016年5月3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显示,全国已有25个省份的44个县(市、区)出台了相应政策。其中,重庆、浙江、山东、天津、江苏5个省市出台了省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困境儿童福利津贴和儿童保护制度的建立。
在津贴标准上,浙江、江苏补贴水平最高。浙江2014年出台《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该省散居孤儿标准最高每月可达到980元/人。江苏省2014年发布《省*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明确,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或全额发放,该省散居孤儿标准最高每月可达到842元/人。
从县(市、区)一级来看,困境儿童保障津贴每人每月在100元至1400元之间。其中,北京市房山区作为试点地区,困境儿童生活津贴每人每月达到1400元。
5、困境儿童关注日
2011年12月10日至12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及一些公益基金会,连同全国4000多个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倡议,将每年的12月12日设定为中国的“困境儿童关注日”。自此,由*单位、学术机构、民间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等参加的不同主题的困境儿童关注日大会于每年12月12日如期举行,共同讨论、研究、分享困境儿童的救助及保护。
6、十大进步事件
2015年12月12日,在第五个“中国困境儿童日”到来之际,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对五年来国家在关注困境儿童生存与发展、提高儿童福利、完善儿童保护制度方面的诸项重要突破进行了研究性梳理,并在基础上进行专业遴选,联合发表了“中国关注困境儿童十大进步事件五年特别发布(2011-2015)”。
“中国关注困境儿童十大进步事件五年特别发布(2011-2015)”的遴选主要参考以下四个维度标准:
(一)政策意义。即该事件是否填补了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重要缺口,是否具有重大政策示范意义;
(二)适用范围。即该进步事件的受惠儿童的范围和人数;
(三)实际作用。即该进步事件对于受惠儿童成长发展起到的正面作用力;
(四)社会意义。即该进步事件对于困境儿童生存状态的综合改善程度。
最终入选“(2011-2015)中国关注困境儿童十大进步事件”为:
1.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两孩”,将部分生育权还给家庭,儿童亲缘环境得到改善
2013年11月15日,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14年,中国重大生育新政“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落地,中国1100万对夫妇获得了二胎生育选择权。
2015年10月29日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公报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终止。
计划生育是中国最重要的家庭政策,这些政策的调整使得家长对儿童家庭成长伙伴配置有了选择权;对于丰富儿童的亲缘环境、构建儿童的亲缘援助系统、规避独生子女环境下的儿童成长困境、维护儿童的生命权、增加儿童福祉等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2.从“困境儿童关注日”创立到“困境儿童”写入十八大报告,困境儿童社会关注度全面迅速提升
2011年12月12日,“中国困境儿童关注日”创立。“关注日”是由尚晓援、徐敏联合策划、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及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影视明星、大众传媒机构、公益团体等近4000个组织及个人共同倡议的。
“中国困境儿童关注日”创立后,“困境儿童”这个用语从民政机构、学术界走向社会。社会对困境儿童主动关注迅速提升。2010年在网络搜索“困境儿童”一词,获得的相关结果为359条;2013年,这一数字超过了10600条;截止2015年12月8日,“困境儿童”在网络搜索到的相关结果数量已经达到了1,370,000个。
2013年11月12日,在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要"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一词第一次被写入国家最高层次的政策文件,成为重要的政策用语。
与此同时,儿童福利和困境儿童引起更多的政策关注。每年全国两会有关儿童福利的提案大量增加。
3.从保障孤儿生活到提高儿童福利,中国儿童福利制度从补缺模式向适度普惠模式跨进
2010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导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建立。
2012民政部财政部为全国所有携带艾滋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2013民政部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先行先试”,在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四地建立包括普惠制新生儿营养津贴在内以及多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同年,着重提升学龄前教育资源公平性的普惠性幼儿园政策在全国推广。
2014年,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试点从四个扩大到了五十个。国家对儿童福利社会规划向“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提升。同年,浙江、山东、天津先后出台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以点带面地拉开了中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同年,国务院通过《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消灭儿童贫困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
2015年,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百县千村”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的制度建设起步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一个质的突破,它意味着中国儿童福利工作将从救助型儿童福利时代向全体儿童福利时代跨进,也意味着有更多类型的困境儿童将受到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保护。
4.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到“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在望
特殊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教育的现代化。长期以来残疾儿童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中的弱中之弱。特殊教育资源数量不足,资源分布不均衡,残疾孩子失学率高。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十二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政策保障显著加强,教育部等部门密集制定和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课程标准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政策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特殊教育普及水平达到历史新高。
2012年1月1日,由教育部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正式开始实施。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提出了全国统一标准。
2014年*特教专项补助经费4.1亿元,比2010年的2500万元有巨大幅度的提高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提出提高普及水平、加强条件保障、提升教育质量三大任务,预期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这是中国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史上各部门通力合作、合纵发展的开创性探索,标志着中国全纳教育进入实质性全面推进阶段。
2015年8月21日,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标准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该标准将直接促进特殊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具有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的长远意义。
2015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办好特殊教育”。
到2016年,,根据《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将达到9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从现有2100元/年提高到6000元/年,达到普通学校的八倍。残疾孩子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并获得适合他们的特殊教育。同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也被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获得*鼓励。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将极大改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同时也将对“残疾人友善型社会”的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起到极为深远的积极影响,中国特殊教育进入划时代发展阶段。
5.从整治买方市场到完善寻亲制度,打击拐卖儿童的国家行动进步显著
自2010年起,谴责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呼声越来越强烈。“宝贝回家”、“微博打拐”,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系列公民行动形成声势。2011年,拐卖儿童问题成为两会代表代表关注的热门话题。多位两会代表,都就此问题提出议案。
2013年3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执行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这是继《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之后的新《行动计划》。新《行动计划》对之前的被拐儿童没有遭受虐待,不阻挠解救的买方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背书”条款进行了修正,态度非常鲜明地提出综合整治和着力打击“买方市场”的行动原则。同时对*机关侦办拐卖案件的力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机制强化,提出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6月,*部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的使用流程》
2015年8月30日,《*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最终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卖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明确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正式上线。首批公布286名被拐儿童信息。同时,国家民政部、*部联合下发了《民政部、*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可办理国内送养。这一送养规定,充分考虑了对每一位打拐解救儿童的妥善安置,避免了这类儿童被解救后面临长期失去家庭生活环境的局面,是一大制度性突破。
6.从激活监护权的《意见》到撤销监护权的首案,对未对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国家监督实质性落地
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现象一直屡见不鲜,导致被监护人严重受侵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例也时有发生。尽管我国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虽有法可依,却无规可寻;概念笼统、程序缺失,法律条款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对监护人的监督成为中国监护制度的重大缺失。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了儿童保护的负责机构和相应职责、对儿童虐待现象的报告、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和关键流程。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还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5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
2015年2月4日,江苏省铜山区法院对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双方监护权资格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监护人父母的监护权,被监护儿童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这一司法判例意味着,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撤销监护权”条款已在部门规章和司法实践中被激活。
7.从成立调研组,到废除嫖宿幼女罪,女童保护重要条款终获刑法修正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1997年以前,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1997年,在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嫖宿幼女罪在量刑上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自2008年起,有多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交过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其中的代表人物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在2010年-2013年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2012年6月,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回复孙晓梅的建议,表示全国人大正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调研;最高法将成立调研组,选取嫖宿幼女案多发地调研。
2013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在实施18年后,从刑法中删除。
8.从免费午餐,到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民间力量与国家行动汇聚
2011年4月2日由邓飞等500多名记者和国内数十家媒体联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发起了“免费午餐”公益项目。
同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试点,每生每天3元补助标准。680个县市的2600万在校生受益,每年所需160多亿元由*财政负担。
2012年,针对递送成本不足、服务配套缺失、一些地区营养午餐标准不达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并通过*财政下达了建设资金。
2013年,在落实资金、科学编报规划、严格管理食品、食堂安全及质量的原则指导下,学校食堂建设在22个国家试点省份的699个县及19个地方试点省份529个县各面铺开。
2014年,*财政共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资金171.4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9.4%。
从2011年至2015年,*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191亿元,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13.3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计划实施范围,6.4万所学校已完成食堂项目建设,竣工面积2455万平方米受益学生达到3160万名。
9.从首个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到修改儿童虐待罪自诉限制,构建虐待儿童零容忍司法制度
在我国,儿童受虐待案件发生率不低,控制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但是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此前的刑法并没有作为犯罪表现形式之一予以规定。如需对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被监护、看护对象专门治罪,一直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现实中即使发生了类似行为,并且确实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调整时,也多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此前刑法规定,除非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情节恶劣的虐待案件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也就是说必须由受害人亲自告诉,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在实践中对于儿童实施虐待的主体往往是儿童依赖的父母等,而且由于儿童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一般无法自己告诉,大部分亲属出于各种顾虑也不愿意帮助告诉,从而难以及时追究施虐主体的责任,客观上纵容了实施虐待的主体。
2015年3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8月《*新刑法修正案(九)》发布。这两个文件解决了儿童保护的两个重要法律问题:
第一,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儿童虐待自诉障碍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自诉程序设置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特定除外的情形,将第260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改变了传统的自诉限制,有效追究施虐主体的刑事责任,为无法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的被害人设置国家和司法主动保护的制度。
第二,明确了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解决了儿童虐待行为入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后,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一是明确了该罪被害人的范围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需要监护和看护的人;二是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将对上述这些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纳入主体范围;三是提高了法定刑,由虐待罪的两年提高到三年;四是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儿童保护领域里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10.从儿童用药首个综合性指导文件到组建“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儿童权益进入行业法规视野
我国儿童基数大,但儿童专用药却极其缺乏,儿童用药没有确切的安全标准。儿童药品说明书内容缺失,儿童用药成人化问题突出,儿童用药安全面临挑战。
2014年5月30日,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食药监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为我国近十几年来关于儿童用药的第一个综合性指导文件。
2015年3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决定组建国家卫生计生委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成立,58位涵盖了儿科临床医学、药学、儿保、中医药领域的专家,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儿童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他们将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总结儿童临床用药经验及安全用药数据,形成行业共识,推动建立科学规范的儿童用药指南;对部分已临床使用多年但药品说明书缺乏儿童用药数据的药品进行组织论证、补充完善儿童用药数据;组织专家提出儿童基本药物清单;推动儿童适宜剂型、规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开展儿童合理用药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学科学及安全用药知识;对保障儿童用药工作提出建议,开展相关具体指导实施工作等。
儿童用药保障及用药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儿童健康权益的维护与千家万户的幸福。在社会事务上,儿童是一个难以自主发声的群体,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在主管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方面有足够行政职权的国家机构。所以儿童的利益在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无法得到真实有效地反映。《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下发和儿童用药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儿童用药管理有了国家的专门对待。更重要的是,它实现了儿童的特殊需要在一个具体的生活领域中得到了专门的对待。而公共服务标准形成的过程中儿童利益得能够到反映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