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
李离,春秋时期晋国理官,因为误听属下的话错杀了人,想以死抵罪。晋文公认为责任在他的属下,而不是他的罪过。但李离执法严格,伏剑自杀。
名称:李离
所处时代:春秋
国籍:晋国
官职:理官
典故:李离伏剑
1、人物简介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是个不大近人情也不大讲俗情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即使晋文公明确地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他依然认为是自己的罪责——“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于是他最终没有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2、典故
人物画像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国君晋文公手下的一名法官。在一次审理案子时,他错判了一人死罪,使这名不该杀的人犯被杀。后来真相大白,李离才知自己是“过听杀人”,由于错听了下属禀报的案情而杀死了人,于是‘自拘当死”,把自己关押起来,认为自己应当领受死刑。
晋文公得知后对他说:“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在晋文公看来,官有贵贱等级之分,像李离这样重量级的高官,即使有过,也可以从轻发落;何况这案子主要错在下面办案的下官小吏,怎么能说是你李离犯下的罪过呢?
然而,出乎晋文公意料之外,李离却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他认为自己居于司法官之首(相当于今日之法院院长),平常不曾把这个权位让给下属,拿的俸禄又是司法机关里最优厚的,也不曾与下属分享过。如今错判杀了人,却把自己的罪过推到属下官吏身上,这是从来没有听到过的道理。因此,李离谢绝了晋文公的好意,不接受赦免令。晋文公见李离执意如此,只得将他一军:“你若自认为有罪,那么作为你的领导,岂不是我也有罪啦?”李离仍坚决说:“法律规定法官断案,失刑则刑,失死则死(错判了刑则自己要受刑,错杀人则自己要抵命)。您以为我能明察秋毫,决断疑案,所以才委派我任司法长官。现在我错杀了人,罪当死,这跟国君您又有什么关系呢?”说罢,拔剑自刎而死。
3、社会评价
李离的可贵在于他要依法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首先,他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清醒地认识到为官者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之间的统一关系。既然是司法长官,又享受优厚的待遇,应该是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怎能出了事就往下推呢?其次,他有公正的执法观念,认识到法律包含责任,执行法律也包含责任;法律不仅规范平民百姓,同时也规范执法者。那么自己执法出了偏差,错杀了人犯,当然就得依照“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来追究,不然怎么能体现出法律的刚正不阿呢?因此,李离不受晋文公的劝阻和赦免,一番慷慨陈辞之后终于引咎自裁,以身殉法。对于此案,太吏公司马迁总结说:“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可见李离之死的震动和影响。
4、文化流传
黄梅戏
黄梅戏《李离伏剑》共分铸鼎、作案、误判、惊错、书状、拒诉、请斩、伏剑等八幕,其故事出自《史记·循吏列传》。史载,李离为春秋时期晋国理官,因为误听属下的话而错杀了人,想以死抵罪。晋文公认为责任在他的属下,而不是他的罪过;但李离执法严格,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法律的尊严,伏剑自杀。司马迁用“李离伏剑,为法而然”为其作了点评。导演翁国生介绍说,在对剧本进行再创作时,充分秉承了“尊法”精神,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对其进行了新解读和新阐释。对于当晚的合成演出,翁导说,像这样一出需要60多名演员演出的大戏,由一个只有20多名演员的县级黄梅戏剧团来担纲承梁,绝对是一种挑战;实际的结果是,不仅演出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演员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许多地方值得可圈可点;但是在剧情的打磨、节奏的把握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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