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纳税
按期纳税是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l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共6种期限。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1、概述
按期纳税
按期纳税是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l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共6种期限。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问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纳税怎么办?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最多以5天为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从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纳税,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经过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并免纳滞纳金,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从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天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关税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过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逾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以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保险营销佣金按次还是按期纳税
问:我是某新办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保险营销佣金缴纳营业税是按次还是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答: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取得佣金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03号)第2条“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于纳税期限如何确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因为通常情况下保险营销人员佣金都是按月结算的,也就是说营销佣金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纳税,而不按次缴纳营业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号)规定的“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相符合。
3、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期纳税)
按期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比,本条将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机关,由县以上税务局(*)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纳税的期限的规定,按期纳税
税法中关于纳税的期限的规定,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纳税人发生应纳税的行为,应当承担应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这是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基础。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二,纳税期限,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计算方式。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三,税款缴纳的期限,即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保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干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上述期限的规定,按期纳税。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纳税人应该按期纳税,这是税收征管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如果发生了纳税人所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纳税。这寸要求纳税人必须按期纳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无疑是太苛刻了’。因此,本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讲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纳税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或不能归责于纳税人的原因造成的困难,具体情况由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判断决定。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比,本条将滞纳金的比例由千分之二下凋到万分之五。
二、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刘;卜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逾期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应纳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是: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X滞纳天数X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如果是经批准延期纳税的,是从延期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某纳税人应缴税款一万元,缴纳税款的期限是2000年5月1日,但其税款直到6月1日才缴纳入库,滞纳天数是31:天,加收的滞纳金是155元(10000X31X0.0005二155);如果其因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限其不能超过5月21日缴纳税款,而其仍在6月1日才缴纳入库,那么滞纳天数是11天,加收的滞纳金是55元(10000X11X0.0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