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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转基因试验单位应加强可追溯管理

科普小知识2022-10-16 22: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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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7月29日电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今天宣布决定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国家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期五年。”

二是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申请的审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可追溯性管理。”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提交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国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两次安全审查。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许可条例》做出正式答复。”

第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前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申请前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和试验方法。”

第六,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检测单位需要变更检测场所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完成后申请安全证书的,检测单位应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二款“申请前款时,检测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申请前款时,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照要求提交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为对照样品和检测方法,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除外。”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进口或者向*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材料,申请安全证书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样品、对照样品和检测方法。”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缴纳评价费和检测费。”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检测和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检测和生产总结报告。”

十一是对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