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代商报社欠款纠纷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51号
原告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海,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住华泰集团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吴俊东,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科科员,住华泰集团生活区。
被告时代商报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南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报社总编。
原告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代商报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海、吴俊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商报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4年2月建立新闻纸买卖业务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原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任务,截止到2005年5月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636040.50 元,经我方催要,被告于2005年5月20日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3536040.50元我公司多次派员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并拖延至今,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353604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13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应收账款询证函一份。证明:2005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账目核对,被告欠原告货款3636040.5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份。证明:2005年5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04年2月建立新闻纸买卖业务关系以来,截止到2005年5月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636040.50元。经原告催要,2005年5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余款3536040.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因买卖新闻纸引起的欠款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欠妥,诉讼中原告称,其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是因欠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36040.5元及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代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536040.5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20日按 3636040.50元计算;2005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按3536040.50元计算)。
案件受理费28247元,财产保全费19020元,由被告时代商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李万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