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贵溪市乡镇企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1-30 17:29:09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赣民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福兴,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昌,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溪市乡镇企业局。住所地:贵溪市雄石镇。

法定代表人:邵锋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开,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长生,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鹰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福兴、陈文昌,贵溪市乡镇企业局(下称乡镇企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志开、江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1年10月至1993年12月,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贵溪市胶合板厂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贵溪市支行(下称贵溪农行)借款(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为94年11月15日),至今仍欠本金2160500元及该借款的利息未还。2000年5月2日,贵溪农行将上述欠款全部转让给长城公司,并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有贵溪市胶合板厂的假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徐斌文的私章,1996年9月至今,徐斌文没有担任该厂厂长。还查明:2002年4月贵溪市胶合板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贵溪市工商局吊销了法人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为,贵溪农行与贵溪市胶合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贵溪农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所盖的贵溪市胶合板厂公章、法定代表人徐斌文私章是假章,该通知书对债务人贵溪市胶合板厂不发生效力。因长城公司提供不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0838.11元,由长城公司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长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的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贵溪市胶合板厂”印章系假章及该通知书对贵溪市胶合板厂不发生效力事实不清。2000年3月贵溪市胶合板厂为处理银行贷款,曾向贵溪市*局申请雕刻过“江西省贵溪市胶合板厂”印章一枚,雕刻的时间和用途与本案事实吻合,证明该通知书上的印章是贵溪市胶合板厂自已提供的,因而该通知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还于2000年5月到贵溪市胶合板厂催款,苏映文(即该厂厂长)当时也明确表示对本金确认,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与本案事实不符;2、应将贵溪农行追加为本案被告。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的“贵溪市胶合板厂”这一假公章只能是原债权人贵溪农行或者贵溪市胶合板厂提供的。这不仅关系到该通知书对贵溪市胶合板厂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也涉及到贵溪农行与长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乡镇企业局辩称:假章是谁盖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提供的贵溪市胶合板厂在2000年3月曾雕刻过一枚“江西省贵溪县胶合板厂”公章的证据不能证明此章就是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所盖的贵溪市胶合板厂的印章,也不能凭时间上的吻合来推论。贵溪农行根本没有人向贵溪市胶合板厂催收过贷款。上诉人于2000年5月来本厂催款时,厂长苏映文明确表示确认贷款本金,但声明债务从未办理转移手续,这些贷款早已过诉讼时效。贵溪农行与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

为了证实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的假公章不是贵溪市胶合板厂所盖,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乡镇企业局提供了以下证据:1、乡镇企业局2000年3月2日要求雕刻“江西省贵溪县胶合板厂”公章证明的复印件,2、贵溪市*局特种行业管理部门的证明及2000年3月6日“刊刻通知单”复印件,3、对汪有凤、苏映文、王斌文等人的调查笔录。长城公司对上述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对汪有凤等人调查的笔录是乡镇企业局单方取证,不足采信。长城公司主张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的假公章是贵溪市胶合板厂自己提供的,也提供了乡镇企业局2000年3月2日要求雕刻“江西省贵溪县胶合板厂”公章证明的复印件,认为雕刻公章的时间和用途与本案事实是极其吻合的,足以证明贵溪市胶合板厂为配合贵溪农行将其债权剥离到长城公司,专门雕刻了一枚印章,即本案债权确认通知书上的印章。本院认为乡镇企业局要求雕刻的是“江西省贵溪县胶合板厂”公章而非债权转移通知书回执上的“贵溪市胶合板厂”公章,长城公司不认可汪有凤等人的证词,但其提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贵溪农行副行长余学保出庭作证也不能证明假公章是贵溪市胶合板厂盖上去的,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长城公司的主张。贵溪农行庭后还提供了六份《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但年月日均有涂改痕迹,且乡镇企业局不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贵溪农行与贵溪市胶合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为94年11月15日,该债务至贵溪农行2000年5月转让债权时已过诉讼时效。双方都确认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所盖的贵溪市胶合板厂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均为假章,长城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贵溪市胶合板厂所盖,故不能认定贵溪市胶合板厂认可了该债务。作为原债权人,贵溪农行也不能说明该公章的来源,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对贵溪市胶合板厂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长城公司与贵溪农行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长城公司关于追加贵溪农行为本案被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8元由长城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凤英

代理审判员 罗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芬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 书 记 员 傅伟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贵溪市乡镇企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劳动合同纠纷

诉讼保全申请书(经济合同纠纷用)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张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东营市今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网站建设合同纠纷一案

供热采暖系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宙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诉郑金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