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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陶城饮食有限公司与文德国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1-30 2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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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陶城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城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庞福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旷建勋,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工贸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德国,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宣汉县凤鸣双凤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白咏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城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供证据,原审法院在法庭上没有组织质证,但在作出的判决中却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雪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