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1:19:08
...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长老人仲案字(2014)第97**号

申请人:麻某,男,住址:贵州省桃松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曹斌

被申请人:晨辉某某工程(集团)长沙分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

负责人:董某

案由:工伤待遇

申请人麻某和被申请人晨辉某某工程(集团)长沙分公司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斌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红宝。凌伟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3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之后被分配到香樟兰亭项目,工种为木工,2013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项目工地上拆模时踩空木板导致右膝摔伤,经湖南省地矿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关节积液。在住院治疗结束后,申请人依法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了长人社工伤认字(2014)***号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3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52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16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16元;4、停工留薪工资3824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6、工伤鉴定费1416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申请人任何损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项目上受伤,申请人的损失应该由包工头罗启贵承担。二、申请人在认定工伤时,被申请人没有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此,程序违法。三、申请人主张的赔偿事项和计算方法由错误,申请人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住院伙食费过高,工伤鉴定费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出仲裁请求无法律与事实上的依据,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入院记录,住院病案,符合证据三性,本会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为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13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之后被分配到香樟兰亭项目,工种为木工。2013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项目部工地上拆模时踩空木板导致右膝摔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二十九天治疗出院。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所受伤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3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伙食费、工伤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申请人未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时的工资标准。申请人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336元。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本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申请人未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本会以申请人受伤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336元确定为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336元确定为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16元(3336*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52元;本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1416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15元。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民商裁决书(按撤诉处理用)

上诉人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总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湘江对于长沙市的吸引力

长沙市居民迁居行为调查研究

样板房延期交付案裁决书

商品房延期交付案仲裁裁决书“昆仲裁(2005)第208号”

劳动合同纠纷案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绿佳苑住宅小区延期交房案裁决书

青青小镇延期交房案仲裁裁决书[昆仲裁(2005)第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