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熊某,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
委托代理人:曹斌,******律师所,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熊某之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树人******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代理人:黄琴,系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斌华,员工,一般代理。
案由:劳动关系。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5年9月1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5年5月20日,熊某进去福建树人******有限公司工作,之后被分配至长沙地铁3号线14标段中铁二十五局长沙星沙项目部,工种为活动板房的安装。2015年6月4日下午三点,在安装的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随即被工友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治疗,经医疗诊断,颈7椎骨折、颈6椎滑脱,胸 1、2、3椎体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闭合型颅脑损伤,住院期间,花费了五万多的医药费,被申请人承担了5000元医疗费用。出院后,双方对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出院后的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应诉答辩书。
本会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福建树人******有限公司,与2009年4月8日成立,注册号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2015年5 月20日,申请人熊某在经胡某的介绍到=被申请人承建的长沙地铁3号14标段中铁二十五局长沙县星沙项目部,从事活动房安装,同年6月4日下午3时,申请人在活动板房安装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致伤,即被工友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治疗,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湖南地区的负责人朱某华代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
申请人就上述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与被申请人因劳动关系问题向本会提交了工友及介绍人的证明,其中,证明一: “本人:熊虎*在长沙地铁三号线十四标段中铁二十五局项目部跟树人公司安装活动板房,本人与熊某是工友关系。本人证明熊某在2015年6月4号在长沙地铁三号线十四标段中铁二十五局项目部从事树人活动板房安装工作。证明人:熊虎*”。证明二:“兹证明长沙地铁3号线14标段中铁二十五局在长沙县星沙镇湘绣城路段施工,该项目的活动安装,本人接受树人*的指示,帮他请工人安装活动板房,本人帮助该公司在外面请了四个人做事,熊某是其中的一个,2015年6 月4日,熊某在安装板房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导致了颅内骨骨折等,随后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治疗,情况属实。证明人:胡建*”等证人证明。上述证明人熊某,胡某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的工友。
另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承建的星沙项目活动安装工作时,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办理相关用工登记,未进行考勤记录,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及管理方面的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有申请的陈述,证人的证明,介绍人证明、证人出庭作证及庭审笔录等相关书证等为证,足以认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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