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3:03:07
...

辩 护 词

XX市人民法院:

受王X超委托,X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王X生、金X军等6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王X超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王X超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王X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X超生于1997年11月4日,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X超属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超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并明确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执行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7月22日

(注:为保护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隐私并避免宣传之嫌,本律师文书除笔者姓名外均已做处理;本文可转载,但应注明笔者及出处,谢谢合作!)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缓刑案件辩护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保定律师--A非法拘禁案二审辩护人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代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词

武汉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致武进法院的无罪辩护词

不服对中介人员判处虚假注册资本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