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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诈骗案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8: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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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占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占某某,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本案系被告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但辩护人认为,被告占某某有诸多从宽处罚的事实情节并未充分体现。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情节并不严重,责任也应较小,系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告徐某某、占某某的《讯问笔录》:2013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吃烧烤时,徐某某提出要占某某跟他去“出差”(即用QQ诈骗),后在2013年1月12日的时候,徐某某致电占某某,让其随自己及李建英、钱伟喜等人一同前往柳州。可见,本案的犯意是由徐某某提出,占某某纯属被动配合,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即使没有占某某的加入,徐某某也是会同李建英、钱伟喜等人赶去柳州实施诈骗的。

2、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根据两被告人向检察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可知,徐某某在提出犯意后将占某某带至柳州,他们一行人出租了房子作为犯案地点,因占某某是给徐某某打小工的,所以房租费由徐某某为其支付;后徐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分两次购买了用于盗窃QQ的木马;接着徐某某又在网上以250-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用于诈骗的银行卡、U盾,并安排好了去取款的人员(白某某);后占某某利用徐某某购买的木马,根据徐某某的要求将盗取的QQ号和密码编排在word的文档上发给他,徐某某将事先编好的内容都放在电脑上,通过冒充QQ主人与其线上的亲朋聊天的方式骗取涉案金额;案发后该款项一直由白某某控制着,被告人占某某并无权掌握涉案资金。

综上所述,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他对于徐某某如何布置整个犯罪过程并无决策权,仅是根据徐某某的安排负责利用徐某某从网上购买的木马盗取了QQ,从提出犯意,到布置并实施犯罪(租房做据点、购买木马、购买银行卡、安排人员去取款、实施诈骗等),基本上都是徐某某在操作,占某某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即使没有占某某的参与,徐某某照样可以完成上述环节,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本案由徐某某提出犯意,并由其对犯罪所得做出了分配,占某某没有任何决定权;(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因徐某某提出由占某某协助其实施诈骗,占某某负担“打小工”的角色,因此分配方案由徐某某决定,占某某没有话语权。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占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所得赃款均由白某某控制,被告人占某某并未分得任何诈骗所得。

三、被告人占某某在亲属协助下积极如数退赃,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未造成不可挽救的危害后果。

在本案中,虽然占某某协助徐某某实施了诈骗,但他分文未得,即使在没有分到任何一分赃款的情况下,占某某还是在亲属的协助下先行将赃款全部退赔给受害人,补足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足见其悔罪之心,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也期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并没有遗弃他们,从而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成长、教育和改造。

四、被告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向*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全面、如实地交代了犯罪事实,口供前后一致,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极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占某某系初犯,且也是因年龄尚轻和受一定社会经济因素所影响而导致犯罪。

被告人占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时年龄刚满20周岁,涉世未深,认知狭窄、片面,自我控制能力差,正是容易受诱惑的年龄。且,据辩护律师了解,占某某因家境困难,读完初中就没有继续上学,将宝贵的学习机会让给了大他两岁的哥哥,哥哥后来考上大学,两兄弟完全不同的人生让其深感自卑,低学历加上恶劣的就业环境,使得占某某陷入了经济困境与前途迷茫,其处于无业状态,生存的压力加之禁不住他人教唆、引诱一时失足,辩护人认为较之许多恶性惯犯,这类被告人的重塑性更强,希望法庭重视这一点。

六、对于年纪较轻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具有很强的负面性。

虽然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但应考虑本案被告的特殊性,淡化给他们造成的心理上的阴影,尽量将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被告人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责任较小,案发后坦白交待犯罪并全额退赃都表明了被告占某某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占某某是受徐某某怂恿犯罪且未获任何款,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建议对被告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季慧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