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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应慎行(1)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1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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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我国湖北、四川、山东、深圳等地为加强会计监督,反对腐败等目的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且在全国各地有“星火燎原”之势。我们认为对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不足取,应慎行。因为“会计委派制”与建立*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悖,存在以下十大矛盾与问题:

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会计主体”(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wWw.11665.com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能够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来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必然导致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偏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逆,必将置会计人员于两难境地。

3、会计委派制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其实,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会计监督体系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人员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的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社会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的职责,这种“错位监督”常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为加强会计监督而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最多是一种权宜之计,绝非长久之策。

4、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机构本身是企业组织结构的一个职能部门,企业财会人员应是企业职工,其工作诸如会计核算、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应是企业财务范畴,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或者*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他们的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属国家财政的范畴。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其他人员必然对委派会计怀有戒备之心,工作将很难协调。

5、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属于企业财务的范畴,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6、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的管理就是直接管理,会计*的考核、提拔、设置、培训、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这与当前*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大气候不符。

7、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考评问题。委派的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8、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9、会计委派制与转变*职能相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管理职能就得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0、“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2)为加强会计监督就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3)会计委派制缺乏推广的法律依据;(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的*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会计学家王世定指出: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之争,归根到底是对会计职能理解上的差异。如果正确全面地理解会计的两项职能及它们之间的辨证关系,这种争论将很容易统一到所有者任命会计主管这一结论上。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委派制”仅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不适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为他们是天然的无主管企业。可见“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管理*改革发展的主流方向。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应属于委派监事,不属于委派会计人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