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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继承纠纷代理成功典型案例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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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案是一起争议较大的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夏某向法庭提供一份“代书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本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卢某,针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原告夏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承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房屋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承房屋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补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的抗辩意见,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判决书的两项判决内容与律师的该前述意见完全一致。

本案被告之所以能够胜诉,有其值得总结的方面:一是要找准突破点。本案中如何否定原告夏某提供的“遗嘱”是关键。而对“遗嘱”的否定,既不是律师随意可以否定,也不是法官可以任意予以否定的。本案是“代书遗嘱”,有遗嘱人的签名。最初曾考虑过笔迹鉴定,因遗嘱人当时高龄且神智不很清楚。但如果申请做笔迹鉴定,并非必然可以否定遗嘱人的签名,故存在风险。所以,律师换了一个思路,在“代书遗嘱”上做文章。“代书遗嘱”是有法定要求的,而该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确有瑕疵(对此,判决中较“艺术的表述”:原告虽然提交“遗嘱”一份,但对其真实有效性未尽到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对原告以“遗嘱”继承的主张不予采纳);二是提供裁判依据。为了强化对法官的影响,庭后本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最高法《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中关于“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得到法院的采纳;三是以“图解”明确继承关系。继承案件一般较复杂,本案律师以“图解方式”,使继承关系十分明确,也是法官采纳律师意见的一个方面。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受被告卢某的委托和*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卢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经法庭质证,代理人确认,原告夏某向法庭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承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房屋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承房屋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补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下面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被继承人卢某的房产(遗产)的继承问题

第一,原告夏某向法庭提供的被继承人卢某的“遗嘱”,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该“遗嘱”无效,驳回其该项诉请,并依法作出判决,即支持被告卢某的第一项答辩请求。即遗嘱无效,应当依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卢某生前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第34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系与原告夏某婚前与前妻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见该“房产登记”)。被继承人卢某的前妻梁某于2006年1月17日去世(见“死亡证明”),即被继承人卢某的前妻梁某死亡依法发生继承,当时虽没有析产,但不影响继承。即该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梁某享有一半财产,即遗产。法定继承人有两个:一是其丈夫即被继承人卢某;另一个是其女儿即被告卢某。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即《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解析:从继承开始,继承人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物权,即所有权。因此,虽然被继承人卢某的前妻梁某死亡后没有析产,但是被告卢某对其母25%房产(遗产)取得的仍然是所有权)。故其继承的结果是:被继承人卢某对前妻50%的该房屋产权享有的继承份额为25%,另外25%应由被告卢某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卢某对前妻50%的该房屋产权享有的继承份额为25%,加上自己的一半即50%的份额,即享有该房屋75%的产权。被继承人卢某死后遗留的这75%的该房屋的产权即为遗产,被继承人卢某生前也只能处分这75%的房产。

第三,被告卢某是被继承人卢某和前妻梁某的亲生女儿(*机关户口等证明足以证实),依法对被继承人卢某的上述房产(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被告卢某的应继承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卢某死后遗留的上述75%的该房产(遗产),与原告夏某各继承一半,即37、5%产权。被告卢某加上继承其母亲梁某该房产(遗产)25%产权,共计继承该房产(遗产)62、5%产权。

第四,上述被继承房屋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承房屋37、5%的产权以予以现金补偿(其理由略)。

二、关于被继承人卢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问题

有关原告夏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卢某返还原告的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发的工资。代理人认为,该项请求同样不成立,提请法庭予以驳回。原告夏某所说的被继承人卢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和补发工资是原告夏某自己领取的,不存在返还问题,而应作为遗产与被告卢云光共同分割,即原告应向被告卢某返还该费用的50%,即21210、30元(注:原告由于不能确定该主张具体标的数额,而当庭撤销。反之,成为被告卢某主张该部分费用的50%为新的诉请)。

综上,原告夏某的两项诉讼请求都不成立,提请法庭依法确认原告夏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和驳回其两项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承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房屋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承房屋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补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请求法庭支持被告卢某的抗辩请求,以维护被告卢某应有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发展。

诉讼代理人:

*西域律师事务所

闫文义律师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