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确认劳动关系的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07 13:19:43
...

确认劳动关系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3年2月经被申请人员工李XX介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为每月2500元,包吃包住,申请人担任生产部胶印车间印刷二组担任机长一职。在被申请人上班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使用张某明的名字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单位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的《辞退通知书》也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9】12号)之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双方劳动关系即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份。从本案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完全符合以上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确凿,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代理人: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 郭律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