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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7 2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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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

原告王XX,女,200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

法定代理人王X(王XX之父),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陈**(陈XX之父),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市XX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负责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王X、王XX诉被告陈XX、XX市XX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于2014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权、被告陈XX、被告成都市温江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及被告XX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王XX诉称,2014年*月*日*时*分许,被告陈XX驾驶川*****号车行驶至XX区XX大道XX镇路口处提前左转弯时,与路口左侧驶出直行的关*骑行的二轮电动车(搭载关**及王XX)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关**、王XX受伤,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XX市*局XX区*处交警大队认定陈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关*承担次要责任,关**及王XX无责。川*****号车在被告XX支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XX承担90%的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共计******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陈XX支付原告现金**万元。另支付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住宿费****元、烟钱****元,支付原告*****元生活费,被告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XX市XX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陈XX系川*****号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XX市XX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XX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关*驾驶的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川*****号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载,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商业险免赔10%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月*日*时许,被告陈XX驾驶川*****号车行驶至XX区XX大道提前左转弯时,与路口左侧驶出直行的关*骑行的二轮电动车(搭载关**及王XX)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关*,王XX受伤,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关*、王XX伤情较轻,未评残,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陈XX支付。该事故后经XX市*局XX区*交警大队认定陈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关*承担次要责任,关**及王XX无责。川******号车在被告XX支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XX市XX区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川*****号车登记车主,被告陈XX系川*****号车实际车主,二者系挂靠关系。

另查明,死者关**与原告王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王XX,王XX就读于XX市**小学。死者关**与原告王X自2013年起在XX市XX区建筑工地务工,并租住在XX区明光2组。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陈XX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元。原告及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的住宿费由被告陈XX支付。被告陈XX的父亲陈**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陈XX自愿支付乙方王*****元慰问金,此费用不作为赔偿有关的任何费用,乙方收到慰问金后给甲方签谅解书,视为已谅解陈XX,被告陈XX就关**的死亡赔偿金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丧葬费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村社证明、租房合同、就读证明、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及被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市*局XX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因川*****号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载,被告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10%。因被告陈XX的父亲陈**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书,自愿承担90%的赔偿责任,陈XX对此亦无异议,故与被告XX支公司赔付的差额部分由被告陈XX承担。

死者关**在城镇务工,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一年的标准计算20年。原告诉请的丧葬费20897.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X及死者关**均在城镇务工,收入来源于城镇,且原告王XX在城镇就读,故王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一年的标准计算9年。原告及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均由被告陈XX支付,对此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该费用由被告XX支公司支付被告陈XX。对于被告陈XX提出的其购买香烟的费用****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陈XX提出的其支付原告生活费*****元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各项损失认定共计542801元

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王XX赔偿金164432.4元;

二、被告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陈XX理赔金21823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