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燕华,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部副部长,住西安市建西街省体育局家属院3号楼104室。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伟,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字(2004)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燕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燕华及其辩护人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中,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吴燕华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承包商杨永明先后三次送给吴燕华8000元。被告人吴燕华将收受的8000元分别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期间,被告人吴燕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另外,2004年4月,被告人吴燕华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杨永明获得的402253元弃奖,做假帐入帐,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燕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燕华在庭审中辩称:杨永明给的8000元是辛苦费和误餐费;将弃奖给杨永明是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开会定的,她只是执行。其辩护人辩称:1、吴燕华虽收受杨永明8000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吴燕华是否构成受贿罪,值得探讨。2、吴燕华在本次体彩发行中的职责是财务组组长,只负责财务工作,而不应该对监管的问题负责,监管职责应由西安市体育局和市体彩中心承担。吴燕华将弃奖给杨永明是执行省体彩中心的决定和领导的指示,她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吴燕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吴燕华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个体承包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吴燕华在销售过程中曾给其提供过方便,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于2003年底,在从渭南发行即开型彩票结束返回西安的途中,送给吴燕华3000元;于2004年2月委托发行部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另案处理)送给吴燕华3000元;于2004年3月,在同去陕西省财政厅办理体育彩票发行事宜的途中,送给吴燕华2000元。被告人吴燕华收受以上共计8000元后,分别将该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经西安市*同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由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发行,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吴燕华及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负责对此次彩票发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但在彩票销售前,被告人吴燕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配合公证人员进行二次开奖器具的准备工作,致使杨永明有机会单独将装有二次开奖的信封拿回作弊;彩票发售期间,被告人吴燕华虽发现了负责兑付大奖的孙承贵(另案处理)是承销商杨永明聘用的人员,不是规定的体彩机构工作人员,但其并未提出纠正意见,也未向领导汇报,致使孙承贵承担了兑付大奖的重要工作;兑付大奖过程中,被告人吴燕华又违背职责、擅离职守,没有亲临兑奖现场对兑奖环节进行全程的有效监管,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监管意见和兑奖要求,致使兑奖环节严重失控,使得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另外,省体彩中心自2003年与杨永明签订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合同后,该中心主任贾安庆(另案处理)、副主任张永民故意违反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后出现的弃奖应纳入公益金的规定,决定将弃奖全部支付给杨永明。被告人吴燕华明知领导决定错误,但仍按张永民指使,另做虚假的结帐明细表和设奖方案结算单,掩盖杨永明已取得弃奖的事实。现已查明,2004年4月,被告人吴燕华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杨永明于2004年2月承销延安、榆林地区即开型体育彩票获得的402253元弃奖,做假帐入帐,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吴燕华主体身份的证据:
(1)根据国发2001第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中,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2002年3月财政部制定了《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彩票机构是国家特许垄断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体彩发行由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中心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陕西省成立体彩中心的文件证实,省体彩中心是陕西省体育彩票的发行和管理机关。
以上文件证实,省体彩中心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
(2)省体彩中心的证明材料:1996年吴燕华被省体彩中心聘用,2002年2月被聘任为发行部副部长,主管即开型体彩发行工作。
2003年2月省体彩8号文件,规定的发行部工作职责包括:即开体彩规模销售市场调研分析,实施方案(宣传、保卫、设奖等)的审定,协调省、市、县财政部门的审批手续,组织、检查、监管销售市场,清点兑奖彩票,市场结算。
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证实,吴燕华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关于受贿罪的证据:
(1)发行部工作人员田伟东供述:杨永明给他和吴燕华送过三次钱,杨给他们钱名义上是劳务费、辛苦费,实质是变相给的好处费,在杨发行彩票时,他们尽可能的给杨提供一些不违反原则的方便,只要杨要他们办理啥事,他们尽量满足杨的要求。田伟东的供述证实了吴燕华收受贿赂的事实。
(2)杨永明供述:他三次给吴燕华、田伟东送钱,目的是搞好关系,让吴、田等人给他在发售彩票中提供便利。他是以“劳务费”给吴、田俩人的,其实是为了感谢。到省财政厅办发行手续是吴、田具体经办,手续办好他作为承销商才能发售,共给吴燕华8000元。杨永明的供述证实了给吴燕华行贿的目的和事实。
(3)吴燕华的供述:2003年底渭南发行彩票结束后,回西安的车上,杨永明给她和田伟东各一个红包,说是辛苦一年了表示一下心意,算是给他们发劳务费了,包里装了3000元。2004年2月底,杨永明让田伟东给她捎来3000元。2004年3月初,她与田、杨一起去省财政厅了解“3.20”发行彩票事宜时,在车上杨永明给她和田伟东各一个红包,说是给他们的劳务费,包里装了2000元。杨永明给她这钱是有所谋的,杨目的是让他们在工作中对杨予以关照。应该说对杨永明给予关照了,比如到各地市发售彩票,在场地费的问题上都是她出面协调,把费用降到最低,大概能给杨永明省2-3万元。反正是能关照的都尽量关照。吴燕华的供述证实在发行彩票过程中为杨永明提供便利,予以关照,并收受贿赂8000元。
(4)吴燕华退8000元赃款的收据。证实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3、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据:
(1)2003年11月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开奖操作过程和开奖器具必须经公证人员公证,非彩票机构人员不得参与。50元以上的奖项集中到指定的兑奖处兑奖,由彩票机构人员负责兑奖并制表登记。其中1万元以上的奖项,中奖者应在中奖彩票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后验奖,验奖无误后,办理兑奖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在指定地点兑奖的彩票,中奖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兑奖登记表,中奖彩票、登记表及中奖者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均作为原始凭证入帐。
2003年元月省体彩中心5号文件《即开型(规模)销售规范运作程序》规定的监管人员职责:二、销售市场管理,监管人员到达现场后,全面负责检查销售市场的布置,核实已审批的设奖方案、现场公告、宣传单是否有误。对于二次开奖的市场,应积极配合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做好二次开奖准备,包括:密封各奖级的信封、现场的摆放、彩民抽取已密封的信封等工作。五、监管人员在销售期内不得擅离职守,每天必须按时到位,协助管理站做好当地的协调工作,对不认真负责监管市场而出现的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负责监管人员负全部责任。六、监管人员每日必须向中心领导汇报当天的销售情况。
2003年2月省体彩8号文件,规定的发行部工作职责包括:即开体彩规模销售市场调研分析,实施方案(宣传、保卫、设奖等)的审定,协调省、市、县财政部门的审批手续,组织、检查、监管销售市场,清点兑奖彩票,市场结算。
2003年8月省体彩中心71号文件《关于加强即开型彩票规模销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二、销售现场彩票的保管和发放,销售现场的兑奖工作,销售中回收的中奖彩票,必须由市管理站派专人负责。
以上文件明确了吴燕华作为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的主管人员应尽的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
(2)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的供述:省中心发行部人员负责监督彩票的开奖、兑奖工作及当地市场的宏观监管工作。证实了发行部人员的监管职责。
(3)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的供述:对二次开奖的监督管理,要求必须到开奖现场,监督开奖全过程,要求有当地市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参加兑奖的全过程,对于摇奖和兑奖环节不能委托体彩中心以外的人参加。中奖证明书是开奖器具的一部分,应由体彩中心来制作,不能委托体彩中心以外的人来制作。中奖彩票、兑奖人员及中奖证明书、登记表的制作具体由吴燕华来负责检查监督,他来听汇报。关于中奖证明书和登记表的制作问题,吴燕华没有汇报过。3月28日总结会上吴燕华说看到在兑奖处兑奖的孙承贵不是市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给他汇报。证实了吴燕华应负的监管职责及吴燕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未履行职责的事实。
(4)田伟东的供述:他和吴燕华负责监管,他们对二次开奖、兑奖没有监管,对兑奖人不是体彩机构人员未提出监管意见,吴燕华认识孙承贵,体彩发行近两年孙承贵为体彩运输,并负责体彩的兑奖,吴燕华与孙承贵多次照面,知道孙是杨永明手下人并负责兑奖和开奖。证实了吴燕华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
(5)市体彩中心主任樊宏的供述:二次开奖准备工作、二次中奖证明书情况,吴燕华和田伟东没有问过他,吴、田知道孙承贵不是体彩机构人员,看到孙兑奖,但没有向他提出监管要求,他也没见吴、田向孙承贵提出要求。证实了吴燕华未向其提出监管意见。
(6)杨永明的供述:省、市体彩的人员对于开奖和兑奖的环节并不参与,不参与体彩的二次开奖,一是作为他来说不希望省、市体彩的人参与,二是开奖和兑奖工作繁琐,他们不愿意参与,具体是什么原因他也说不清。如果省、市体彩的监管到位,他造假是不可能成功的。中奖证明书的保管、大奖“草花k”的保管和现场兑奖这三个环节,如果有省、市体彩和公证处的严格监管,他都不可能得手。本次体彩的组织规则,没有确定二次开奖的监管人员,实际也没有组织人员监管,均没有具体进行监管。证实了吴燕华未履行监管职责使其骗取大奖得逞的事实。
(7)杨永明安排参与兑奖的李亚柱的供述:他在六天的彩票销售及兑奖过程中,从未见过省、市体彩的工作人员对二次抽奖的过程进行监管。
(8)杨永明安排参与兑大奖的孙承贵的供述:省体彩中心的张永民、吴燕华、田伟东知道他是给杨永明打工的人,开奖和兑奖环节没有省、市体彩的人员在场,杨小兵、刘晓莉、王军上台领奖时,没有省、市体彩的人监管,也没有人问过兑奖的事。已中奖的彩票由他来保管,省、市体彩的工作人员是完全放任,就没有监管。
(9)孙承贵找的兑取大奖的刘晓莉的供述:她只和孙承贵一人接触,按孙的要求办,上台领奖时把彩票交给孙承贵,孙把彩票装到包里了,没别人验看过,没有和体彩的其他人员接触过。
以上三人均证实了二次兑奖的过程无人监管的事实。
(10)吴燕华的供述:作为省中心监管人员要对销售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管,整个市场的宏观监管,如二次入围的全过程,每组信封的数量、信封的保管、信封的启封等是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兑奖工作的监督、兑奖程序,凡中特等奖经验票无误,由中奖人在彩票背面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中奖登记表、中奖等级、彩票编号、发奖人签字等。她没有对二次入围中奖情况全程监管,没有对信封亲自清点过目,对兑奖人、兑奖环节没有认真监管。放松监督管理,自己大意、不负责任。她知道孙承贵是杨永明的人,在兑奖员的问题上睁只眼闭只眼,没有坚持原则。具体监管工作应由她执行,但她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这次发行彩票活动中,她和田伟东都干了一些具体工作,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证实了吴燕华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
4、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证据
(1)2003年11月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未设置奖池的即开型彩票弃奖奖金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公益金管理。
2001年12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以上规定明确了弃奖必须纳入公益金。
(2)贾安庆的供述:他原则同意把弃奖给发行商。
(3)张永民的供述:他给吴燕华说过如果以后出现弃奖就给杨永明,并把帐做平,这是经省中心领导商量,贾主任同意的。今年4月底5月初,吴拿着陕北等地的体彩结帐明细表让他签字,说其中延安地区有27万多元弃奖,他说这么大,为什么事前没有给领导汇报。后贾主任给他说了,他签了字。
(4)田伟东的供述:吴燕华说过,省中心领导定了,弃奖给发行人或杨永明,张永民来给吴燕华说过。
以上证言证实了省体彩中心领导违反规定让将弃奖给杨永明。
(5)杨永明的供述:弃奖问题他也找过贾安庆、张永民,贾、张同意给他。吴是发行部的副部长,负责结算每次发行额,在每次发行完了以后,吴按他给吴提供的中奖数字,将上报体彩中心的明细表中50%实际发售额作平,将未兑付的弃奖算给他个人。他共拿了有30-40万元。证实了吴燕华做假帐将弃奖算给了杨永明的事实。
(6)延安体彩站站长李智文的供述:延安、洛川的弃奖吴燕华知道,他将真实的中奖明细单交给吴燕华了,弃奖给了杨永明。
(7)榆林体彩站站长魏子林的证言:吴燕华和他结算发行帐务时,对他说,省体彩中心规定超奖弃奖他们不要管,把发行费和返奖都划归杨永明,所以他们就把发行费和50%返奖划给了杨永明。中奖明细单吴燕华都带走了。
二人证实了吴燕华明知实际兑奖情况,并带走真实的中奖明细单。
(8)吴燕华提供的延安、榆林地区六张真实的设奖方案结算单和吴燕华报给省体彩中心的假结帐明细表和假设奖方案结算单:证实其中五地弃奖总额为402253元,以及其做假帐的事实。
(9)吴燕华的供述:贾主任在一个中层会议上说,弃奖、超奖谁发行由谁负责。张永民不止一次给她说过,中心领导商量了,以后出现弃奖,就给杨永明,还指示她,有弃奖,一定要把帐做平,结算单上不要出现弃奖。因为之前出现弃奖就把帐做平,已形成惯例,所以今年销售出现弃奖后,她就没有再请示领导,直接把帐做平了,现附在财务部这几份结帐明细表后的设奖方案结算单不是真实的,为了不把弃奖表现出来,她按杨永明给她提供的数字把设奖方案结算单重作了一遍。陕北的真正中奖结算单还在她办公室。弃奖延安有273779元,另外四县有128474元,共402253元。证实了吴燕华明知领导决定错误,但还是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做假帐将弃奖给了杨永明的事实。
对被告人吴燕华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杨永明因吴燕华在省体彩中心负责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发售工作,为感谢吴在以前销售过程中曾给其提供过方便,使其获得利益,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而送钱给吴,有杨永明的供述及被告人吴燕华的供述能够证实,且被告人吴燕华在工作期间的各项补助及福利收入,应由其工作单位省体彩中心发放,而并非由承包商杨永明发放,吴燕华收受贿赂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吴燕华虽在本次体彩发行时任财务组组长,但同时还是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有责任对彩票的发行进行监管,不能因负责财务而放弃监管职责。另,将弃奖给杨永明虽是省体彩中心决定和领导指示,但吴燕华明知决定和指示错误,而未提出反对和制止,还是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做假帐将弃奖给了杨永明,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被告人吴燕华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燕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监管彩票发行过程中,本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体彩中心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发行销售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因其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管,给杨永明、孙承贵等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致使诈骗得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国家和*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另在延安等地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结算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执行错误决定,将应上缴为公益金的弃奖划给杨永明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应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燕华所犯罪名成立。唯考虑被告人吴燕华在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的带领下,到体彩发售现场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兼顾了其他工作,在玩忽职守犯罪中作用较轻,可依法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吴燕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依法没收,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华
审 判 员
唐 进 民
代理审判员
杜
锐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菲
周
媛
吴燕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振铎犯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上一篇: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下一篇:田伟东受贿罪、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