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条件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得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此种情形下,如继承人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尊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人,其他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人。在我国《继承法》上,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得为被代位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亲属不得代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是代位继承发生的一个条件。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存,因其自继承开始就无继承资格,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继承,他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例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因此,不仅被代位人的亲生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而且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也得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26条中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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