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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庆春诈骗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8: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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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7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庆春,男,31岁(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路甲2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庆春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15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庆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5年1月,被告人何庆春通过牛吉新介绍与被害人陈怡捷母女相识,何庆春自称认识北京电影学院的谢院长,可以帮助陈怡捷办理报考北京电影学院的事宜,但需要请客送礼、铺关系,上高职要10万元,上本科要30万元。2005年1月中旬,何庆春以上述理由收取陈怡捷人民币5万元。2月18日左右,何庆春约陈怡捷吃饭,称上学的事没有问题,已经和学院说好了,但上高职还要8万元。陈怡捷表示上高职,并于同月20日从银行取出8万元钱给了何庆春。但何庆春拿钱时说,他和电影学院校长说的是买本科,如果买高职,怕校长不高兴。后何庆春经常给陈怡捷打电话,让其上本科,陈怡捷同意,并于3月15日给何庆春汇了15万元。随后陈怡捷参加北京电影学院专业考试未通过,但此后何庆春向陈怡捷提供一张文考证,让陈怡捷参加全国高考,但陈怡捷高考成绩亦未达到北京电影学院招生要求。7月中旬,何庆春仍以帮助陈怡捷上北京电影学院但仍需经费为由,又收取陈怡捷人民币5万元。9月28日北京电影学院招生工作完毕。10月18日,陈怡捷的父亲陈成云找到牛吉新,牛吉新叫来何庆春,何庆春仍然说上学的事没有问题。10月20日,在陈怡捷报案后,何庆春被*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何庆春共收取陈怡捷人民币32万元,至今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怡捷的陈述;证人陈成云、郑连芬、牛吉新、谢晓晶的证言;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农业银行金穗卡开户申请表及交易明细、收据;北京电影学院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何庆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庆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庆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责令被告人何庆春退赔人民币32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怡捷。

上诉人何庆春的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其不是骗钱而是借款,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庆春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何庆春关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是借款,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证实何庆春犯诈骗罪的事实,何庆春对其诈骗陈怡捷人民币32万元的事实亦有详细供述且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人证言相吻合;何庆春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以对抗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并已确认的证据;宣告何庆春无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何庆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庆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他人上学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何庆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黄肖娟

代理审判员 王 靖

二 0 0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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