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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答辩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1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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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答辩书

答辩人:XXX,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X号

被答辩人:XX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主任

地址:XX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针对被答辩人的申请裁决内容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答辩通知书》的要求,现作出如下答辩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的依据是拆迁人取得的京建昌许字(2009)第17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该证的颁发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拆迁人的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作出拆迁许可前,应当告知答辩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是在本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法律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答辩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三、估价报告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上述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本案中,估价机构没有采用市场价法,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未按最近期公布的标准评估,而是参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确定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然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是2004年颁发的,与现在的价格已经有巨大的差距,但是评估机构并未按照科学的评估方法予以评估确定,而是机械的按照一份错误的标准,予以确定房屋的价格,因此导致答辩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四、拆迁人取得的2009规意选字0268号《规划意见书》、2009规意选字0269号《规划意见书》,均存在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009规意选字0268号《规划意见书》、2009规意选字0269号《规划意见书》均明确写明: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准予办理该项目土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特发此证。但是《*城市规划法》早在2008年1月1日起废止,现在适用的法律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可见,拆迁人取得的《规划意见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五、拆迁人应给付答辩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答辩人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同时也是答辩人的营业场所,答辩人依法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依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七条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因此,拆迁人应给付答辩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答辩人的家庭成员依符合分户条件,依法应该分户安置。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四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完全符合分户的条件,依法应该按照分户予以安置。

综上所述,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拆迁估价报告、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规划意见书等多方面存在严重的实体违法及程序违法;该裁决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望准如所请!

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