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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拆迁纠纷案件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18: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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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受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伟华律师担任其与郝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代理人根据开庭情况,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原告提交了经城阳某国土资源所签章认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称土地证),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而证明该该社区I7—33—18地号及原89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因涉案房屋已经拆迁,土地证已经封存注销,原告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于2014年1月17日经城阳区某国土资源所盖章确认,证明了土地证的真实性,也确认了涉案房屋拆迁的事实。原告的该一证据就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庭审中提交的房屋建筑印契,虽为被告申请并持有,但产权人列明是原告,说明被告即使通过补办房屋印契的方式也无法改变房屋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对原告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没有改变,原告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并未收回,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主张原房屋在1993年因年久失修坍塌,涉案房屋是被告新建取得与事实不符。

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长期借与被告居住使用。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坍塌消失的事实,被告主张因1985年8月份台风使原房屋倒塌,但即使被告的证人也并未承认房屋完全倒塌,只是因台风遭到较大破坏,且在遭受台风的9年之后的1993年才建造涉案房屋,明显逻辑不符,无法使人信服。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仅能证明房子在1993年进行过反洗,原房屋并没有拆除或坍塌。原房屋也并非被告主张的三间草房,而是红瓦房。且被告对房子进行反洗,未通知原告并经原告同意,亦未经审批。其未经合法手续对房屋进行反洗,原告不予承认。

3、原告的户口虽已迁出本村,但并不能否定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原为本村居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先,迁出户口在后。且村集体并没有因原告迁出本村,收回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的土地证直到2010年因旧村改造才被注销,即使被告补办的房屋印契产权人也为原告,被告答辩中列举的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案情况。

4、原告将房屋一直借与被告居住使用,长期不在本村生活,对房屋拆迁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背着原告,以欺诈的方式与村集体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得知后向城阳区某社区反映,城阳区某社区向原告发出的拆迁通知,证明了原告为涉案房屋拆迁居民的身份,并提出因产权纠纷暂缓安置回迁房屋的意见。因此,上至土地管理部门,下至某社区集体组织都确认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极其土地的权利人,是合法的拆迁人。被告长期借住房屋不等同于应当获得房屋的拆迁利益。被告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灭失,即使存在对涉案房屋的修缮,其产生的费用与本案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其他证据反而证明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因此,原告应当获得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获得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楼房及相应权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XX师事务

律师 : 李XX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