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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刘某故意伤害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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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酌情采纳:

一、《起诉意见书》未查明本案缘由,认定案件起因的事实无法相互印证。

1、犯罪嫌疑人刘某受伤原因不明。

通观案卷证据,没有被害人殴打刘某的任何材料,只有刘某拿刀伤人的有关材料,那么,刘某的伤情从何而来?南海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南(司)鉴(法)字(2012)1xx号中,鉴定被告人刘某系受钝器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2、发生冲突的起因是什么?

从被害人及与其同行的朋友的询问笔录中看:

被害人称他被一男子推了一把,想叫推他的男子道谦,该男子不道谦,双方推打起来(见大沥刑警大队对袁某的询问笔录)。

被害人朋友说被害人是因被别人泼酒在身上想叫泼酒人道谦,泼酒人不道谦而引发冲突(见大沥刑警大队对余某、陈某的询问笔录)。

而犯罪嫌疑人一方所说与对方差距更大。

那么,冲突的起因到底是什么?究竟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证据互相间无法印证。

3、在酒吧里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是刘某,还是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

从起诉意见书中看:

被泼酒到身上双方发生争吵,后在门口又碰见那名男子,被害人要对方道谦并发生推扯,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扭打在一起。由此显示在酒吧里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是张某(见起诉意见书中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

从被害人袁某的询问笔录看:

被害人称在酒吧里被人泼酒,出酒吧后找泼酒人道谦,泼酒人不肯道谦,在双方推打时,又出来一个男子把被害人脖子掐住。从被害人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在酒吧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掐脖子的是张某,也就是泼酒人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见大沥刑警大队对袁某的询问笔录)。

那么,与被害人在酒吧发生冲突的究竟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还是张某?现有的证据材料是相互矛盾的。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称,本案系被害人袁某等人搭乘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车辆后拒付车费而引发。

犯罪嫌疑人刘某称,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搭乘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不给乘车费,犯罪嫌疑人向其索取时,被害人不但不给钱,而且还恶言恶行相向。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难于自控,终于导致本案发生。犯罪嫌疑人在*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没有说明其开车载被害人的事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害怕有关部门追究其非法营运的责任。

如果刘某所言属实,则被害人霸王坐车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十分明显,直接影响到审判阶段的量刑,因此,本律师请求贵院依法查明这一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希望被害人谅解其与张某,同意对其与张某判处缓刑或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犯罪嫌疑人表示,家里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其工作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只能靠借款来赔偿被害人。但若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则希望被害人同意对其与张某判处缓刑或六个月以下的刑期,以便被告人有时间和能力找工作还清债务,否则,犯罪嫌疑人只有坐牢来表达自己,而不能让自己年迈的父母来背负债务。因此,本律师请求贵院主持调解,在尽量满足被害人赔偿请求的同时,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从轻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贵院酌情予以考虑。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姚惠惠律师

二○一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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