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甲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麻将馆和鱼虾蟹应分开处理。
本案麻将馆和“鱼虾蟹”的开设时间、赌具、管理人、地理位置、参赌人员均不同,应分两个开设赌场罪处理,根据涉案情况,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甲X只是在鱼虾蟹负责望风,对麻将馆的违法犯罪不应承担责任。
二、甲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X在团伙中仅是负责望风看场,不是开设赌场的股东,也不参与分红抽水,没有参与赌博,其看场的与时间仅有5天,领取的劳动报酬10个小时150元,与汕头市最低工资11.1元/小时基本相当,属于本案的从犯,且甲X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甲X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打击对象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而不是望风看场人员。关于这一结论,可以从刑法解释学中得到答案。
1.从文理解释来说。
“开设”是创建、设立的含义,这样的行为只能由赌场的股东来完成,望风看场的人员只是为赌场的运转服务的,他们没有开设行为,不宜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处罚对象。
2.从目的解释来说。
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型,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勤劳致富的善良风俗。而侵害这一法益的主要对象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而不是赌场雇佣的望风人员,本案的望风人员也是按劳取酬,没有赌场盈利的分红,没有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也就没有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
3.从体系解释来说。
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而对其他次要成员并不作为刑法的打击对象。如同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说明刑法并不是打击所有的参与犯罪人员,对于一些犯罪,危害不大的,仅需处理首要分子,而不必处理所有人员。以上罪名中也都有望风人员,但与盗窃罪中望风人员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法益,所以也要对望风人员进行打击。而这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必要对全部参与人员进行打击,只需处理首要分子。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望风人员与该条的通风报信人员基本类似,如果处于不同的刑罚,则有悖于我国法律罪刑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4.从历史解释来说。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由赌博罪分化而来。在2006年以前开设赌场的行为当做赌博罪来处理,而对于偶尔望风人员也不作为赌博罪处理的。如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5]123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活动,但非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赌博罪共犯论处,由*机关予以行政处理。”从法定刑的处罚看,开设赌场罪严重性要高于赌博罪。本案的望风人员尚不构成赌博罪,如果反而要承担比赌博罪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也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辩护人:易律师
汕头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上一篇:有关大学生犯罪的调查问券
下一篇:关于犯罪认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