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8位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二批)
1、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控方提交证据中有周理品签名、车大伟和王友志签名并按手印的“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证据材料,*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放的此份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王友志认为其签名和按手印为他人假冒。但诉讼代理人调取并提交你院的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从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三中队薛队长处复印名称相同的文件上,没有王友志的签名和手印。为查清该两份证据材料的来源和真伪,特申请与之相关联的三位证人车大伟、王剑锋、薛队长(其他一位证人周理品你院已经通知)出庭作证,以证明王友志“签名和按手印”时的情况、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放的该证据材料来源和去向。
2、另外,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2014年12月26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宋在平等五人对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做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二人称对该询问笔录上以自己名义的签名和按手印均不知情。需要通知该厅制作该调查笔录的人员五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份文件的制作过程和真伪。
现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配合查清本案相关事实。
此致
太原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910535236
王道刚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662626526
2015年5月8日
附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车大伟,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龙瑞苑工地B区木工分包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白桥镇,身份证号510824197108191854,电话18235152779。
2、王剑锋,男,*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记者。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1号*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电话010-68579889-196。
3、薛队长,女,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电话0351-7091357。
4、宋在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
5、任四宝,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
6、高卫青,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
7、彭顺利,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
8、臧亚枫,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员
通知8位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