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
煤炭购买合同(海运)
甲方:(卖方)
乙方:公司(买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产地:。
2、运输方式:海运,到货港:。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元/吨,总价款为。此价款为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条件(ARB/ADB/DAF)
标准
备注
1
全水TotalMoisture
%(max)
2
灰Ash
%(max)
3
挥发份VolatileMatter
%
4
硫Sulphur
%(max)
5
CSN(*膨胀系数)
(min)
6
粒度Size
mm(95%min)
7
固定碳(F.C)
8
G值(粘结指数)
9
Y值(挥发份指数)
10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3、硫: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5、G值: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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