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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科普小知识 2024-04-16 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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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的制度。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各地方在不动产行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2014年4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计划上报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条例》,“依法以人查房”被写进第6章第72条。

中文名:不动产统一登记

建立:2013年11月20日

指导: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

内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

出台:2014年6月底前出台登记条例

耗时:用3至5年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1、具体通知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部门分工和时间表。

《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

具体任务共72项,《通知》明确提出,2013年完成29项任务,2014年完成28项任务,2015年完成11项任务,2017年完成4项任务。

《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编办负责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通知》明确,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2、建立进程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等在内的共29项任务;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

2013年11月20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中就已经明确,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2月,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014年2月13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发表讲话。会议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腐败易发领域,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切实解决“跑部钱进”问题。

2014年3月,对于不动产登记,2014年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协调委员会,就是协调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牵头,把相关部门都列入到协调机构里来,重大问题集体协调解决。第二建立机构,成立不动产登记局。第三进行顶层设计,建立不动产登记平台,建立网络登记平台。第四要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3月,国土部已选择了南京、宁波、郑州等几个城市作为试点,2014年年初上述试点城市已经试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2014年4月21日,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中国不动产登记进入倒计时。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总的考虑是: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3、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

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4、两大阻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这将对房地产调控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仍面临比较大的阻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面临两大阻力。

首先涉及到个人私有财产或者隐私,人们不愿意配合,这与国人“有财不外露”的观念有关,同时也担忧个人财产信息泄漏。

另外一个阻力是人为因素,一些地方或部门属于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无异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大多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

5、职责法责

登记机关的职责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6、相关评论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消息一经问世,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必将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如此热烈的解读,一方面固然彰显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但更多是表达对日趋高涨的房价、愈演愈烈的贪腐的担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固然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一定的影响,但如果只把焦点落在此处,则缺了一些理性看待和深入了解。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这其实说明,这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健全不动产相关基础性制度。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清晰。然而当下不动产产权性质复杂、品种繁多,一方面是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等城市国有用地,另一方面是包含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用地,还有草原、滩涂、林地等多种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五花八门,管理机制各不相同。而不动产不仅是多数公众最大的财富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最重要的交易物品和衡量指标。只有明确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护,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更高保证,下一步改革才有基本前提。

事实上,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就提出要统一不动产等级制度,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进展,凸显了推进的难度。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历史欠账,各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长期分散于国土、住房、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标准不一,平台有异,九龙治水自然难于破题;其次,对于一些高度依赖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的地方*来说,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了*裁量乃至暗箱操作的空间;最后,个人产权所有人,也不乏藏富心理,不愿把自己的家底暴露。这几方因素集合起来,注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是一场硬仗。

7、以人查房

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以人查房

有限制开放“以人查房”

2014年5月28日,最新修改的《条例》,总共8章84条。其中最敏感的“以人查房”问题在《条例》中第6章第72条得以体现,第72条的主旨是秉承“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具体内容如下:“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起草。”

有国土部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国务院法制办最晚于2014年年底出台,但因为涉及众多部委利益,他担心《条例》会像《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一样被搁浅多年。

8、实施

2015年11月9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另外,原有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用更换。

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实施,长远意义大于短期意义,旨在理顺各种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也是后续住房长效机制建立的基础工作,将会为未来房地产税的铺开奠定基础,但对于房价的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