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诺成合同

科普小知识 2024-04-16 21:22:55
...

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中文名:诺成合同

英文名:Promisetobeacontract

实质:合同的一种

相关概念:合同;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1、诺成合同的定义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诺成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2、诺成合同的内涵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诺成合同

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权利的一种践踏。

3、与实践合同区别

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诺成合同

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

4、诺成合同的注意事项

1、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那种虽然在开发中提供了资金、设备、人力但并未参加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

2、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31条和33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要履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加以细化。比如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成果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计划、进度、方式、地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开发项目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将上述内容明确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诺成合同

3、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4、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在日后纠纷产生时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技术开发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过错,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当事人就不应无休止地挑剔对方履约缺陷,动辄不加区别地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诺成合同的履行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6、在实践中,大部分委托开发合同投入多,规模大,周期长,难度高。为了避免开发的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委托人应事先作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要与研究开发人友好协商,最好能够分步实施,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科研方面的论证。

7、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诺成合同

合同约定不明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l、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6、赠与合同与诺成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上一篇: J·B·胡曼

下一篇: 合同保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