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XX、郭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次事故责任明确,赔偿责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XX与被告马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马XX驾驶鄂FXXX号大地牌RXXXXXXXX型重型自卸货车由XX镇方向往XXX镇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1563公里加900米路段右转弯进XX磷化工厂时,将原告之子李XX挂倒碾压致李XX当场死亡。
经 XXXX市*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于被告马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马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马XX系被告王XX所雇驾驶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确定,被告王XX与被告马XX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公司XX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了解,鄂FXXXXXX号大地牌RXXXXX型重型自卸货车已于2010年X月X日在XX财产保险公司XX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26510元。
(一)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7340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等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受害人户籍为城镇户口或者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对待。”之规定,本案中,被害人李XX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居住在XX集镇,生活消费均在XX集镇。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李XX的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根据201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4367元/年。可见,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7340元应当由被告赔付。
(二)丧葬费人民币12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5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情的剥夺了原告之子XXX的生命,给原告夫妻及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该精神抚慰金。同时,原告李XX患有肝炎,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再生育,失去爱子后,原告夫妻将会孤老终身,其伤害程度无以复加!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