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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26 1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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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财某、袁的某的委托,担任其与被上诉人袁某伢(一审原告)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民事上诉状已递交到贵院。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

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一种典型的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上,依照现阶段本地农村风俗,同村居民或者邻里之间,有红白喜事互相帮忙,不取报酬,乃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2010年1月31日(农历2009年腊月17日)晚,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帮忙办理丧事,这是与事实相符的;同时,本代理人亦认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第三人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上,本地办理丧事的丧家如要给逝者办一场法事,只要根据当地行情向道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承揽该项事务的道士(称为“坛门”)就会将一切与法事相关的事务安排妥当,并且自行聘任其他道士和敲锣打鼓等辅助人员、自带道具到丧家做“法事”,直至次日岀柩才收拾工具结账走人。据此,完全可以认定,丧家为定作人,道士为承揽人。

二、关于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要件: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2.帮工人在从事被帮工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过错考查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1、被上诉人是否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工作而受伤?一审中,被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受伤,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过程中所致。被上诉人眼睛曾经受伤并经医治乃属事实,但无任何证据能证实其于何时、在何地、具体做何工作受伤,所有一切只有他本人的陈述;至于上诉人在*机关对于该事情的相关描述,也只是转述了被上诉人上门索取赔偿时的话语,不能看做是上诉人的自认。被上诉人对于其就医时间、以及到底是被木棍还是被竹屑击伤、怎么击伤的也都始终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前后矛盾,依法难以认定其受伤是因从事为上诉人的帮工活动所致。

2、被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考查帮工人的过错?代理人认为,被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如果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帮工人自已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本案中,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他是在为道士削锣签的过程中受伤;果真如此的话,那被帮工人作为一个老年人,本来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他的工作只是给人端茶倒水,而他却自作主张干起了要求具有一定木工技术的木工活,在工作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而致使自己受伤,因此,可以说,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是非常大的,对于其经济损失,至少应减轻被帮工人40%的赔偿责任。

3、上诉人与道士既然属承揽关系,那对于道士的雇工或帮工人受害,道士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超越上诉人的工作安排,为他人帮工受伤,是否仍应由上诉人担责?代理人认为上诉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定作人要为承揽人的用工行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一直认定他是在受道士指示、为道士削锣签的过程中受伤,果真如此的话,那道士就是被帮工人,就也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

三、关于对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认定,代理人注意到原审判决中的问题有:

1、原判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期为191天,其中住院11天,加出院休息180天;而180天休息时间的认定,只是凭据合肥眼科医院诊断书上添加的一行“建议休息半年”,该行字迹明显属后来为了诉讼需要而添加,在出院记录中却根本没有这样的医嘱。因此,被上诉人的误工经济损失不能认定。

2、原判支持被上诉人的营养费为4000元,但是却找不到其需要加强营养的依据,出院医嘱中也没有相关医嘱,因此,被上诉人的营养费损失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3、交通费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白条就认定为1400元显然过高,被上诉人眼部受伤就医根本不需要包车,合肥就医一次加望江就医一次,乘坐公共汽车以及市内公交的总车旅费用不会超过400元。

4、被上诉人虽然被评定为8级伤残,但是其原双眼患青光眼、白内障等眼疾,视力本来就不高,原判未考虑这个情况,仍按8级伤残赔偿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为27025.8,显然不公。

5、精神抚慰金原判认定为12000元,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与被上诉人本人的过错、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很不相当,被上诉人的受伤本是其自己造成的,代理人认为对于其精神损失只能酌情适当考虑,最多以5000元为宜。 以上代理意见谨供法庭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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