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杀人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j雪等三人的委托,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指派dy、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cwg代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现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审判部分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审认定、二审公诉人承认、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不成立。
一审判决第17页17行“mzz实施杀人后主动报警投案,在*民警抓获时也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是错误的。
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和二审公诉人的这一认定在事实上和法理上都不能成立。
案卷侦察证据和mzz原始供述显示:mzz在捅杀jyd多刀后,为了致jyd以死,又用刀直捅jyd的心窝,在第一刀被骨头挡住后,又捅了第二刀,在见到鲜血涌出、jyd不再动弹后,mzz使用jyd的手机向*机关报警。这一时间是8时37分。
此后,东方假日的几名员工进入房间,告知mzz要施救jyd,这一施救行为被mzz用刀阻止。mzz当时威胁抢救人员:“我想jyd死,凭什么要你们送他上医院?你们想死就进来,不想死就出去。”(7月19日9时至15时笔录)
这一事实表明:mzz打电话报警的目的不是投案,而是一种向法律宣战的行为。mzz在打电话之后,又以行凶杀人的手段阻止东方假日的员工抢救jyd,不是终止犯罪,而是继续犯罪。根据120抢救记录: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jyd仍然有生命,并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jyd在医院里因抢救无效被确定死亡的时间是8时55分。如果mzz报警后停止犯罪,并允许员工们抢救,这18分钟的时间对于大量失血的jyd是极为关键的。抢救及时,他的生命可能不会丧失,抢救不及时,死亡是必然结果。这一事实说明:mzz打电话报警后阻止抢救jyd,是jyd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mzz在犯罪进行中报警,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投案行为,然而,投案的要件是停止犯罪,但mzz却在继续犯罪。mzz自辩是自首,侦察机关和原审法院、二审公诉人也认为是自首。然而报警后继续犯罪是否应该确认自首,是值得研究的。
从法理上讲: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投案并认罪悔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但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持续过程中的报警行为,能否认定自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mzz在两级庭审中推翻自己在*机关供述,并辩解“杀害jyd是因为双方有拆迁纠纷,jyd欠钱不还”,为此提出自己与jyd有四个拆迁协议,jyd写有150万元的欠条等理由,但却提出:因欠条和拆迁协议丢失而无法举证。甚至在二审法庭上还辩解:“我主观上没有想杀害jyd,我是向他要钱,他不给,我扎他一刀后,他反抗我才把他杀死的。我是激情杀人。”这些辩解,不仅是对其犯罪主观恶意的否定,也是对蓄谋杀人的犯罪过程的否定。因此,对mzz翻供否认犯罪目的和犯罪过程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自首。
mzz打电话报警、并在警察到达后没有反抗而接受抓捕,可以认定是一种投案行为。mzz在要求投案,警察未到达之前又继续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mzz报警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确实节省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但mzz当时没有离开现场与东方假日员工四次打电话报案的威慑作用有关,与东方假日的多名员工堵住逃跑去路有关。原审和二审公诉人只是从mzz报案后未离开现场的形式上认定mzz自首是错误的。mzz报警后继续犯罪致使jyd死亡的事实,完全可以否定mzz的所谓投案自首。其报警行为,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投案表现。
二、mzz的辩护人主张的杀人“事出有因”、“jyd有过错”、“mzz与jyd有经济纠纷”等理由不成立。
“事出有因”的内涵是“jyd该杀”。而“jyd该杀”则必须有“过错”,而“有过错”的关键则是“双方必须有经济纠纷。”
mzz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理由完全是在掩饰mzz的犯罪,而本案最关键是mzz的辩护人二审提供的所谓“新证据”,mzz本人不知情,而且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被mzz确认丢失,mzz的妹妹也书面证实故意扔掉丢失。mzz在二审庭审中对自己的上诉理由不知情,这些情况值得二审法庭注意。
1、mzz的辩护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已经作废的合同。
在原审卷中,mzz供述自己的四份拆迁协议中有一个小二楼的二层给了员工l红,*机关的办案说明确认:l红已经离开通化,无法查找。恰恰是原审卷中的这个情节被mzz的辩护人发现后在二审加以利用,这才提供了一份在一审中并没有丢失,完全可以提供的而故意不提供的《拆迁合同书》。
2006年5月30日,通化市重工业办和燃化供销劳服公司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违建小二楼的拆迁合同是真实的。这个小二楼位于两楼之间,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违建房产。每层16平方米,共计32平方米。这是一处建筑,并不是两处建筑。mzz的和二审公诉人把这份拆迁合同认定为是两个拆迁合同和两处房产是错误的。
在这份拆迁合同中约定“二层拆迁16平方米,还迁16平方米住宅,超出面积每平方1750元。”的内容就是用企业的房产给l红个人的安置方式。重工业办和燃化供销劳服公司另外要求给拆迁的一楼面积补偿15平方的商用房产,是以对价款8万元为补偿条件的。这一合同内容显示:对违建小二楼的补偿已经用于对员工l红(l宜红)的安置。
2006年6月9日,通化市重工办下达文件明确规定:对燃化供销劳服公司职工的安置全部由拆迁补偿解决。这一文件是对5月30日协议的确认。同时证明:燃化供销劳服公司的全部房产属于集体财产,并不是mzz的个人财产。
2006年9月6日,l红(l宜红)与东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拆迁违建的32平方米,补偿16平方米住宅,双方不找差价。超面积每平米1750元。”这一约定与5月30日合同完全一致,并确认小二楼的一、二层的32平米全部用于l红的拆迁补偿。在实际还迁房产时,l红获得了60.1平方米,2010年l红交纳了43167元的差价款,取得了回迁房产。这个事实可以证明:l红用违建的小二楼实际无偿获得补偿34.5平方米住宅,即被拆迁的小二楼已经由mzz同意全部用于对l红的安置。因此,mzz的辩护人二审提供的《拆迁合同书》实际已经由签约各方自动放弃而废止。mzz的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明知这一事实,在一审中有意不提供这份证据,企图利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对刑事判决上诉的这一规定,避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新证据为由达到为mzz开脱罪责的目的。因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前发觉了这一企图,并以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为理由提起上诉并参加二审的庭审,才能够发现这种违反法律的做法。为了确认这一证据是废止的合同,东方公司采取倒查的办法,翻阅了大量的资料才找到了l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交款的凭证,终于搞清了事实。对于一个档案管理意识不强的民营企业,查找这种证据的困难是非常大的。但“苍天不负苦心人”,这些证据终于被查到了。从而使得mzz利用废止合同企图通过二审上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被得以揭穿。这份《合同书》不能作为mzz上诉证据采信。
2、jyd与mzz没有经济纠纷
mzz是燃化供销劳服公司留守处的负责人,并不是拆迁房产的所有人。即燃化供销劳服公司的156平方米房产被拆除后,回迁主体是燃化供销劳服公司而不是mzz个人,即jyd与mzz没有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化市两级法院将原燃化供销劳服公司156平米房产判决给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之后,东方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依照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程序将该处房产还迁给通化市公用事业局。mzz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公用事业局主张权利。他向jyd提出:“我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你要房子,给不上房子就得给我200万元钱。”为了实现这个讹诈目的,他声称自己与jyd之间签订了三份补偿协议,在犯罪之后,为了解脱自己的犯罪,又声称有四份拆迁协议。经侦察机关调查后,可以确认只有一份对156平米房产的拆迁合同,因这份合同约定的补偿房屋由法院判决给公用事业局,因此,mzz没有权利以此合同向东方公司主张权利。mzz在156平米的房产上与jyd之间没有经济纠纷,jyd也没有过错。
mzz主张自己与jyd还有一个30平方米房产拆迁合同和一个15平方米房产拆迁合同。mzz的辩护人二审提供的《拆迁合同》和在东方公司查找到的l红的拆迁协议及交款收据及通化市重工办的文件,可以证明: 所谓的30平米和15平米的拆迁协议,只有违建的小二楼一处房产,共计32平方米。已经由mzz二审当庭确认赠与给了l红。这一事实有mzz的当庭确认、*机关的办案说明、l红(l宜红)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交款收据,足以证明:mzz所辩解的两份拆迁协议并不存在。因mzz将该房产赠与l红,由其办理拆迁安置。即mzz和jyd之间不存在两个协议的经济纠纷,mzz的辩解理由和其辩护人的主张均不成立。jyd没有过错。
mzz辩解自已有一处40平米的房产与jyd有拆迁协议,但在一审时,mzz当庭确认已经出售给他人,其家属也证明出售给他人开办卫生所,因此,mzz和其辩护人主张的双方有未的拆迁房产的经济纠纷,其事实并不存在。jyd没有过错。
3、jyd在mzz先杀人时没有过错
jyd作为东方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裁定,他将原由mzz签订合同约定回迁的房产交给公用事业局,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其个人没有任何过错。
jyd在mzz多次提出无理补偿要求时,让mzz提供可以要钱的证据,并提出“如有证据就给钱”的做法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jyd没有任何过错。
jyd在被mzz杀伤之后,挣扎、逃避、承诺给钱买命,都属于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反应。jyd没有民占志的任何权益,也没有任何过错。
三、mzz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mzz对jyd是经过事先充分预谋后先杀人,在杀人过程中,残忍地连续捅杀十几刀。甚至在发现jyd还有生命的时候,为了实现杀害jyd的目的,有意选择心脏部位连续捅杀两刀。这一杀人手段极其恶劣。
2、mzz在杀人过程中,jyd主动提出花钱买命。而mzz却声称“只要命不要钱”,并追求致使jyd死亡的后果。在东方假日员工进行施救时,mzz以杀人手段相威胁并阻止抢救,致使jyd被丧失了抢救的机会。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3、mzz杀害jyd之后,致使jyd生前已经投资的上亿元建设项目无法进行,损失投资近亿元。而jyd投资的五个企业,已经有一个企业彻底倒闭,另有两个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两个企业陷入经济危机。导致东方公司有数百名职工无法就业,这一刑事案件给东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亿元之多,并造成近千人的下岗失业人群。这一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4、jyd被杀害之后,造成了通化市企业家的极度恐慌。企业家们纷纷雇佣案保人员,对自己贴身保护。jyd被杀害案件引发的社会不良反映也是极其严重的。
四、mzz杀人一案还隐藏着另外一个犯罪目的,即侵占国有财产。
mzz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受燃料化工公司的委托,担任燃料化工供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与他人合作建设了燃化劳服公司综合楼。在该楼建设期间,拆迁了原来租赁的通化市房产局管理的国有房产。工程竣工后,mzz利用职权,并利用燃化劳服公司长期停业和拆迁的机会,企图将企业的财产和房产局出租的国有房产变成其个人财产。因为通化市公用事业局及时通过法律主张了国有财产权利,致使mzz侵吞国有财产的目的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他产生了对法律的仇恨,为向法律报复,为仇恨富人,他决定对jyd予以杀害。经过降达半年时间的准备和预谋,在做好一系列准备的基础上,终于实施了对jyd的杀害目的。这是案件的本质,也是mzz杀害jyd的直接犯罪原因。因此,mzz在上诉中的辩解是不成立的。一审结束时审判长问他:“mzz,你对受害人的家属有没有什么话要说?”mzz把头一扬:“我没有什么可以说的。”这说明:直到法院审判阶段,mzz也没有悔罪之心。直到二审结束时,他也没有说出一句忏悔的语言。这说明:mzz是一个极其凶残的杀人凶手,是一个致死也不悔罪的罪犯。
综上,mzz不构成自首,其犯罪极其残忍、犯罪过程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对其犯罪行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彰显法律的的尊严。
代理律师最后代表受害人家属请求: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处mzz死刑,立即执行!
谢谢
代理人:dy
cwg
2015年4月23日
(注:本代理词包括dy的第一轮代理意见和cwg的第二轮意见,合并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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