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财政政策
欧洲一体化发展并孕育了一种十分独特的制度模式,它既超出了一般*间组织而又远未形成一个超国家实体,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波折不断,但是总能创造出奇迹般的合作成果,不断地推进一体化的深化。
中文名:欧盟财政政策
分类:制度模式
对象:欧盟
特点:是欧盟货币政策的辅助性手段
1、简介
欧洲一体化发展并孕育了一种十分独特的制度模式,它既超出了一般*间组织而又远未形成一个超国家实体,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波折不断,但是总能创造出奇迹般的合作成果,不断地推进一体化的深化。财政政策的协调伴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整个过程,并作为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元启动后,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已由欧洲*银行制定,各国仅拥有财政政策的制定权,这对传统经济学中一种货币政策与一种财政政策进行搭配实现经济目标的分析提出了挑战。因此,欧盟财政政策已经是欧盟成员国的主要研究内容。
2、主要内容
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和1997年生效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又称《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公约》),规定了欧盟财政政策的基本规则。《马约》对成员国财政政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从1994年起,欧盟各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即赤字率)不能超过3%,*债务占GDP的比重(即债务率)不能超过60%。《公约》在进一步明确《马约》规定的财政政策原则基础上,确定了欧盟财政政策协调的规则、过度财政赤字的惩罚程序,以及建立预警机制监督各国财政运行状况,保证各成员国在中期内(从1997—2004年)实现财政基本平衡或者略有盈余。《公约》被认为是欧盟经济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欧元稳定的基石。按照《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确定实现中期财政预算目标的时间表,努力在2004年实现预算基本平衡或略有盈余;欧盟对成员国财政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如果判定某一成员国赤字率可能或已经超过3%,就向该国提出警告并要求其进行纠正;如果成员国仍不执行,欧盟就会启动过度赤字惩罚程序。成员国赤字率连续三年超过3%,最多可处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0.5%的罚款。
3、主要特点
欧盟的财政预算只占整个联盟国内生产总值的1%多一点,而各成员国的财政预算(包括社会保障基金)通常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欧盟预算仅有行政开支和农业开支。《马约》规定,只有当某项政策目标在欧盟范围内实行比各国能更好地实现时,欧盟才予以介入,因此目前欧盟本身基本上不存在社会保障、法律和秩序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欧盟对各成员国的财政政策规定主要是条规性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财政政策是欧盟货币政策的辅助性手段。根据《马约》提出的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法律框架和时间表,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进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取消成员国之间资本流动的限制;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要求各成员国削减*赤字,降低*债务率,同时加强各国货币政策的协调,以保持物价稳定;第三阶段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欧洲*银行系统接管成员国制定货币政策的全部权力,各成员国原发行货币与欧洲共同货币的汇率永久固定,联合使用单一欧洲货币(欧元)。从《马约》对各国财政政策提出要求的出发点看,削减财政赤字和控制债务率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物价稳定。同时,根据《马约》第105条的规定,欧洲*银行的首要目标是保持欧元区物价稳定。因此,欧盟粗线条的财政政策实际上是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服务的。按照经济学原理,财政收支和债务负担不仅通过公共消费和转移支付直接影响消费和投资,而且会通过赤字和债务的融资对物价造成严重影响,并长期影响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从欧盟成员国签署《公约》最初目的看,主要是担心一些成员国放松财政预算约束,从而引起欧元区通货膨胀,导致欧元币值波动,使经济受到损害。
2.欧盟规定的赤字率和债务率上限指标是由各成员国谈判决定,而不是科学指标测算决定的。在《公约》草案的讨论初期,德国主张欧元要在货币市场上像马克一样坚挺,因此,《公约》对各成员国赤字率和债务率的约束标准应比德国对马克的约束标准更加严格。德国提出,欧元区成员国的赤字率不得超过1%,债务率不得超过50%。德国提出的苛刻条件立即遭到了以法国为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反对。经过近一年的谈判,德、法两国终于达成一致,《公约》最终将赤字率控制指标定为3%,公共债务率控制指标定为60%。可见,《公约》提出的控制赤字率和债务率的具体指标是欧盟各成员国谈判妥协的结果,不是一个科学规范的标准。欧盟经济财政委员会和法国财政部的官员也承认,3%的赤字率和60%的债务率是欧盟成员国政治上相互妥协的结果,并不是科学分析计量得出的预警指标。
3.赤字率指标对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债务率指标只对成员国具有参考意义。按照《公约》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赤字率超过3%就属于过度财政赤字。一旦确定某国出现过度财政赤字,该国需在一年内予以纠正。如果该国连续三年存在过度财政赤字,欧盟就会按照规定程序对该国实施惩罚。尽管《公约》规定了赤字率和债务率两项指标,但从《公约》提出的过度财政赤字定义和启动惩罚程序的条件看,赤字率指标对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债务率指标则只是作为分析和判断*财政形势的一个参考指标。如1997年《公约》生效时,比利时公共债务率曾高达122%,2002年该国债务率也高于100%,但由于该国赤字率连续几年一直低于3%,债务率一直呈明显下降趋势。为此,欧盟既没有向比利时提出警告,也没有启动过度赤字惩罚程序。
4、执行情况
1.1991—2000年,欧盟各国较好地执行了《马约》和《公约》的规定。1991年以来,为实现《马约》和《公约》规定的赤字率不超过3%的目标,欧盟国家普遍减少财政支出,积极执行欧盟的财政趋同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到2000年,欧盟的平均赤字率由1990年的5.3%下降至O.4%,其中欧元区国家赤字率由1990年的6%下降至0.8%。这一时期,欧盟各国赤字率的下降,主要得益于各成员国采取一致行动,按照《马约》和《公约》的规定控制或减少*开支;同时,也得益于欧盟在景气经济周期中的经济稳定增长。1991—2000年,欧盟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1%。特别是1997年后,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2.5%,其中2000年经济增长率达到3.3%。
2.欧盟主要国家赤字率连年突破3%的上限,《马约》和《公约》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2001年以来,欧盟经济总体上进入偏冷经济周期,欧盟经济严重滑坡。为了应对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欧盟主要成员国不顾《公约》的规定和欧盟的警告,采取增加*开支或大规模减税的方式刺激消费和投资,*预算状况也因此恶化。2001年,葡萄牙赤字率达到4.1%,成为欧元区第一个违反《公约》的国家。欧元区经济龙头老大德国,2002年赤字率就已达到3.6%,突破了欧盟规定水平,预计2003年、2004年赤字率将分别达到4.2%和3.9%。欧元区第二经济大国法国,2002年赤字率达到3.1%,预计2003年、2004年法国赤字率将分别达到4.2%和3.8%。另据欧盟预计,葡萄牙和意大利也将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加入赤字超标国的行列。由于德、法两国赤字率都将连续三年超过3%的界限,按照《公约》规定,欧盟应该对德、法实施惩罚。但德、法是欧盟最主要成员国,在德、法两国的游说下,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最终妥协,决定暂停启动惩罚程序。欧洲*银行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不按照欧盟《公约》规定的制裁程序约束成员国,将使《公约》的效力完全丧失,也使人们对欧盟奉行的稳定金融政策失去信心。
5、存在问题
赤字率控制指标的统一性与各成员国具体国情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尽管欧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区,但由于成员国之间在市场*、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经济形势、经济周期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财政收支状况特别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债务率水平也各不相同。一部分因国家经济比较景气而产生大量财政盈余,另外一部分国家则同时可能因经济低迷而产生大量财政赤字。在各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同步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所有成员国在同一时期内都将赤字率控制在规定水平以内,实力较强的成员国也难以保证在弱经济周期中赤字率不突破限额。也有欧盟分析专家认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一些赤字率水平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家,采取增加GDP统计水分、虚增财政收入等“预算欺骗”方式,人为地将赤字率控制在3%以内。
国际借贷协议赤字财政政策财政补贴税式支出公共支出外汇管制财政预算
财政支出结构国家债务支出财政自治社会保障国防支出依法理财阳光财政
欧盟财政政策国债资金管理税收政策货币冲销公告操作隐性外债国债政策
财政监督体系财政收入规模贸易逆差货币需求公共财政财政信用依法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