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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科普小知识 2024-04-19 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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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相关案例

沈培全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培全,系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龙岩市*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龙岩市*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初恒,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培全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培全及其辩护卢初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作为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沈培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并进行出口的情况下,经黄政生、陈增繁(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后,与江西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冯祖金(另案处理)、福建省厦门稳在物流有限公司的戴小荣(另案处理)以及香港企业“WANGKEI(HONGKONG)INDUSTRIALLIMITED”等签订虚假购货、出口合同并制造资金流转的假象,取得江西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3409560.11元,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向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10145529.73元,个人从中获取出口退税款2719248.96元,该款被被告人沈培全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炒股和个人消费等。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沈培全到*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培全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侦查机关提取的相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证明材料、查询情况、提单材料、龙岩市国税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等书证;证人黄政生、陈增繁、冯祖金、戴小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培全的供述与辩解等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培全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0145529.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培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培全具有自首情节,与黄政生合作部分的代理行为不属于犯罪,认定本案骗取的退税款总额应扣除江西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已缴纳的税款,被告人沈培全个人所得应在100万元左右,且其尽一切能力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作为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沈培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并出口的情况下,经黄政生、陈增繁(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冯祖金(另案处理)、福建省厦门稳在物流有限公司的戴小荣(另案处理)以及香港企业“WANGKEI(HONGKONG)INDUSTRIALLIMITED”等签订虚假购货、出口合同并制造资金流转的假象,取得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3409560.11元,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向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10145529.73元,个人从中获取出口退税款2719248.96元。该款被告人沈培全用于支付给相关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方面的各种费用,及购买房产、汽车、炒股和个人消费等。

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沈培全接受*机关询问;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沈培全接受税务机关询问;2013年1月21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沈培全主动到*机关投案。在上述的询问、调查中,被告人沈培全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并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50000元(已入库)、在*机关退款5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培全主动配合,将其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430809元退出作为赃款上缴本院。同时,被告人沈培全还两次向本院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本院依法交由*机关处理,经*机关查证,被告人沈培全所举报的内容不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书证

1、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盛泉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沈培全、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由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并经被告人沈培全和同案人冯祖金、陈增繁及郑雅核对并确认的《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购货单位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计291笔,证实盛泉公司从景德镇金梦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74189185.32元,并从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取得10145529.73元退税款的事实。

3、由龙岩市国税局提供的供方为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需方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为福建省龙岩市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3份和由沈培全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78份及《成交确认书》(其中卖方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买方为香港“WANGKEI(HONGKONG)INDUSTRIALLIMITED”并由“许瑞林”签名),证实被告人沈培全为骗取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虚假的交易证明文件。

4、从龙岩盛泉公司农行账户(账号13×××43、退税账户账号13×××94)和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昌江支账号14×××94,九江银行景德镇分行营业部账号22×××20)提取交易记录(回单)、对账单及《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流转情况说明》等(经被告人沈培全确认),证实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农行账户从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资金合计72928133.97元。由金梦公司转入冯祖金个人账户61×××30.97元,再转回沈培全或其他人的账户65×××53.20元。结合沈培全供述,可证实冯祖金和黄政生得到有7426280.77元,沈培全得到的退税款有2719248.96元。

5、由龙岩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龙岩盛泉公司退税账户(13×××94)交易情况制作的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税款流向一览表(2011年7月31日至2012年9月30日)及该账户记账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该段时间内从盛泉公司退税账户转至江西金梦公司3743000元。

6、由侦查人员依据黄政生签字确认的黄政生参与介绍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统计表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实经黄政生为沈培全介绍由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为5161406.42元(开票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至9月3日,共59份发票)。

另,冯祖金自行找到沈培全并由冯祖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13份金额共计58248153.69元。

上述共取得退税款10145529.73元。

7、甲方为黄政生、乙方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代理出口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为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纺织品业务订立该合同,乙方应收甲方出口商品报关金额的×0.05作为代理费(即一美元应收人民币0.05元作为代理费)等。

8、被告人沈培全向侦查人员提供的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国税局向龙岩市国税局回函《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6份,证实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向龙岩盛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虚开或涉嫌虚开,金梦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等内容;由被告人沈培全拍摄的江西金梦公司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沈培全有到江西金梦公司及该公司生产车间及仓库的相关情况。

9、相关的购房合同、发票,证实被告人沈培全使用赃款购房的情况。

10、相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证明材料、查询情况、提单等材料,证实对应报关单上的货物并没有真正从景德镇市金梦公司运输出来的货物,而体现拖柜地点是在石狮、晋江等地,没有江西省景德镇,故属于票货不相符,且报关单上对应的真实提单实际为“shipper”,并不是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所谓的提单为假提单。

11、税务稽查报告以及相关报案材料,证实经龙岩国税税务稽查,景德镇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向盛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4份,金额60602491.73元,税额计10302423.59元。

12、关于香港企业“WANGKEI(HONGKONG)INDUSTRIALLIMITED”的说明,证实经香港警方传真函,说明该公司在香港无办事处,且董事人员为内地人,无法跟进。

13、沈培全的身份情况以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培全的身份;其于2013年1月22日主动投案的事实。

14、扣押、查封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沈培全被侦查机关查扣电脑主机2台,激光一体机1台,农行U盾2个,公司印章1枚,沈培全身份证1张,其位于厦鑫博世园1幢1608号房产以及C0045号车位被查封。

15、税收通用缴款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因本案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退缴税款50000元(已入库),该公司工行7672.07元被冻结。

16、光盘一张及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景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冯祖金、陈增繁、黄政生均因本案犯罪被判刑,其中冯祖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陈增繁、黄政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7、龙岩市*局岩公函(2014)25、28号关于被告人沈培全举报材料查证情况的函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沈培全在本院审理期间两次向本院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本院依法交由*机关处理,经*机关查证,被告人沈培全所举报的内容不实。

18、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2014)*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及结算凭证,证实被告人沈培全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配合,将其用于购房的首付款430809元退出后,作为赃款上缴本院。

19、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沈培全在龙岩市*局退赃款5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祖金的证言,证实其以金梦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给沈培全盛泉公司,其与沈培全伪造假合同及虚构资金往来,其从中牟取利益的事实。

(1)其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福建省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沈培全。刚开始开票是通过陈增繁转手卖到沈培全手上,大概2011年10月份左右,双方谈好沈培全按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10%给其开票费,沈培全负责账面上走的购货资金,沈培全还提出要其办好九江银行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U盾交给其转账,沈培全提供合同给其盖章。沈培全给其的所有开票费都是转入其九江银行的个人账号里面。“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从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其原来是和陈增繁有真实业务交易,后来陈增繁就叫其虚开票给龙岩盛泉公司。

(2)龙岩盛泉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签订的。刚开始陈增繁介绍的时候,是沈培全通过陈增繁转手寄过来后,其再将盖好章的合同连增值税发票一起通过顺丰快递寄回给陈增繁的。后来沈培全和其联系上后,是沈培全直接将合同寄给其,其盖好章后连增值税发票一起寄给沈培全,之后龙岩市盛泉进出口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所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都是这样操作的,实际上其并没有去龙岩签订这些合同,也并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之所以会签订这些合同是因为陈增繁和沈培全能给其按合同开出票面金额10%的开票费。

(经侦查人员出示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共16页,以及对应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68份,涉及291笔订单共交易计税金额63409560.11元人民币,税额合计10779625.21元人民币,价税合计为人民币74189185.32元)。冯祖金证实这268份“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税合计票面金额为74189185.32元,都是其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给福建龙岩市盛泉进出口公司沈培全的。其只是按开票的10%得到开票费,沈培全一共转给其大概7百多万元,但扣除交的税收和其他费用实际得到大概100多万元,转入其在九江银行的个人账户。

(3)其不认识黄政生和黄志明,陈增繁没有为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其实际也没有收到货款,沈培全、陈增繁他们什么时候转入、转出资金,甚至有没有资金走账其都不知道。其给他们办网银U盾的目的就是为了他们资金走账的。以购货款转入转出的资金其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这些钱从2011年7月28日转入的第一笔20万元起,到2011年9月20日转入371221元止,都是转入其公司农行景德镇昌江支行账号为14×××94的;但从2011年9月20日后都是转入其公司九江银行景德镇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2×××20的账户。从账目中也可以看出,到2012年12月底为止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购货款名义一共转入其公司72928133.97元人民币。其也并没有实际收到这些钱。金梦公司开出给龙岩盛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是74189185.32元人民币,但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共只转入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72928133.97元人民币,其中还差1261051.35元还没转。其所得到的开票费是沈培全在收到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天左右转给其。沈培全有到过其公司二、三次,主要是和其商量开票的事,并拍摄了一些公司的照片,拍摄照片可能是为了忽悠税务局用的。

2、证人黄政生的证言,证实经其介绍,沈培全公司为陈增繁做了两笔出口代理业务,是由江西金梦服装厂按10.5%开票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沈培全公司,由盛泉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其和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及龙岩盛泉公司都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其和陈增繁、沈培全从中牟利。

(1)其于2007年底或2008年初在厦门认识了沈培全。2011年3月份,沈培全让其帮介绍代理出口业务。2011年4、5月份左右,其朋友陈增繁(石狮泓达服装公司)要其帮找一些信用好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帮助代理出口服装,2011年5、6月份其有去龙岩找沈培全,介绍他们做了几笔代理业务。其不认识冯祖金,是沈培全要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时候,其向陈增繁要了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再转给沈培全,其才知道有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

2011年4月份,陈增繁叫其到石狮泓达服装有限公司,说他公司当年的服装订单比较多,让其帮找一家外贸出口公司,由江西工厂直接开票给外贸出口公司,按出口一美金给代理公司5分钱人民币,由出口公司先垫退税款给陈增繁,在货物出口后这家外贸公司就可以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陈增繁还说以人民币为单位,出口一百万元得到退税款大概13.6万元,要扣除给工厂的开票费按10.5%是10.5万元,再扣除给沈培全的代理费大约7000多元,外商要分得退税7000多元,沈培全帮找外汇的来源要5000多元,其余剩下的钱其和陈增繁平分,其介绍沈培全和陈增繁的业务共二笔,其从中得到2.1万元左右,其中进来的外汇是沈培全自己联系,其联系沈培全的时候,其将陈增繁的意思向他说了一遍,沈培全说业务真实的就可以做,做的第一笔业务沈培全垫税还算准时,但后来因为沈培全的退税速度比较慢,所以到2011年9月初双方就没再做了,其就叫陈增繁和沈培全不要做了。

(2)其和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及龙岩盛泉公司都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之所以由沈培全的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退税是因为盛泉是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可以申请退税。代理公司只有这样以自己名义退税,才能得到更多的好处,合作的工厂方也才能更快得到退税款。正常是进出口公司和生产方先签订合同才生产,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有签订购货合同,是在货物出口之后,根据报关单补签的合同,应付国税退税用的。必须有这样合同,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在其介绍的业务中,第一次是其向沈培全提供出口的报关单、提单后,沈培全按相关内容编写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盖好章并寄给其,其再将合同寄给陈增繁,陈增繁再将金梦公司盖好章的合同连增值税发票一起寄给其,其又再还给沈培全,沈培全再根据这些材料去申请退税。第二次就是其叫沈培全根据报关单、提单内容编写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盖好章直接寄给陈增繁公司的会计付小姐,由付小姐直接寄给沈培全。通过其介绍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共向沈培全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好像是500多万。龙岩盛泉与其有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3)景德镇金梦公司有按合同收到龙岩盛泉公司相应的货款,沈培全的朋友有外汇进来就按合同转入金梦公司了,沈培全还要其口头上担保资金安全,转入的钱应该和合同大致一样。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的资金是沈培全朋友的,是谁的其不知道。其向龙岩盛泉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陈增繁委托其出口报关,是其去报关的,是真实有货物出口报关的。其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报关单是其提供给沈培全的。通关货物是服装。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中,买方WANGKEI(HONGKONG)INDUSTRIALLIMITED其不知道,《成交确认书》中签名的“许瑞林”是什么人其不知道。

2012年11月15日,黄政生向景德镇市*局供述:“在2011年4月份,陈增繁叫其到他石狮的泓达公司,他跟其说公司今年单子(服装加工)比较多,但他不需要这么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想提供一些发票给代理外贸出口的公司(由服装加工企业景德镇的一家叫金梦的公司直接开给外贸出口公司,而不再开给陈增繁的公司),问其能否联系到这样的企业,他的意思就是让这些代理出口贸易的企业,通过帮助一些外商代理报关出口服装,如果这些报送公司能有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货物出口后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以赚取利润。因为有的外商在其国市场上采购服装是通过现金来采购的,并且是不需要经销商提供给他们发票的。而代理商通过帮他们从其国报关出口,再加上有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以他们自己公司的名义出口这些外商的货物,并以此申请出口退税,赚取利润。他并答应其,给其除去开票成本后利润的50%给其做为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其就联系了一个龙岩盛泉公司的沈培全,其将陈增繁的意思给他讲了一遍。他说只要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他就可以按照陈增繁和其说的去做,他只收取发票上金额的部分好处(1美元的货物收5分人民币)。大概在2011年8、9月份其帮沈培全联系了两笔业务,共计开给盛泉公司5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景德镇金梦公司与龙岩盛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2012年12月5日向景德镇市*局供述:“沈培全知道其报关出口的货物是其在市场上收集外商的货,再以景德镇市金梦服装公司的名义开票给他,由其代理报送出口,再申请出口退税”。

3、证人陈增繁的证言,证实其有让冯祖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黄政生联系的龙岩盛泉公司,冯祖金与沈培全有没有直接合作其不清楚。

(1)其不认识沈培全,认识冯祖金,黄政生是2000年左右帮其介绍客人和代理出口货物认识的。2011年4月份左右,冯祖金有帮其加工服装,黄政生帮其做货物代理,因其没有进出口权,其让冯祖金开票给黄政生联系的龙岩代理出口公司,出口能得到的退税款,代理公司收到的退税款给冯祖金10%,还有代理费,海关单证等其他费用。因为是黄政生联系的,其不清楚龙岩盛泉公司与景德镇金梦公司有无真实货物交易业务往来。

(2)其让冯祖金开票的合同其有交代公司员工转寄合同,让冯祖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黄政生转给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价税合计大概有400多万元,大概就是从2011年*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后来冯祖金停产一段时间,其就没有再参与合作了,至于冯祖金与沈培全有没有直接合作其不清楚。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有按合同收到相应的货款,黄政生联系的外商先把外汇转给“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岩盛泉公司结汇后再转给冯祖金的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然后又转回给黄政生。这样转来转去是黄政生要求的,虽然不是真实交易,但为了能让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按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介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向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其是用冯祖金公司的对公账户和他的个人账户往来,好像是景德镇农行的账户。为了方便给黄政生转账,其让冯祖金办了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和冯祖金的个人账户U盾给其。

(3)其介绍“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龙岩市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有货物出口,出口的货物都是从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加工的。用于报关单等材料都是黄政生去处理的。在这过程中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申请退税的钱都转给冯祖金和黄政生了。除了开票费外,其他都转到黄政生的农行个人账户了,由他支付费用。

2012年12月19日陈增繁向景德镇市*局供述:其有找过黄政生,要他帮忙找接受景德镇市金梦服装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其在景德镇金梦公司有服装加工业务,而其又不需要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叫黄政生联系一些受票单位或公司。其知道是有开给了龙岩的一家公司。冯祖金想把这些业务上的发票开出去,骗取出口退税,所以其就联系了黄政生,请他联系受票单位。

4、证人郑雅的证言,证实盛泉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是由其办理的,公司的其余事项都由沈培全操作。

(1)其从2009年公司开业时起在“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会计,盛泉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沈培全40万元、沈庆忠10万元,公司法人是沈培全,属有限责任公司。龙岩盛泉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沈培全,公司主要业务都是由沈培全具体负责办理,其负责每月到银行拿回单,登记公司的账目,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税费,申报出口退税等业务。其不清楚盛泉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运作方式,只有沈培全才清楚。

侦查人员出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对应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68份,经郑雅确认这些发票都是由沈培全交给其的,并已全部由其向龙岩市国税局退税科办理了退税,大概有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退税款,其不清楚这些退税款流到哪里去了,都是由沈培全操作的。

(2)盛泉公司取得江西省景德镇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以盛泉公司自营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其不知盛泉公司有无向江西省景德镇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出口货物卖给谁,出口合同是怎么签订和履行的、在那里报关等。盛泉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是外汇账户进来的钱,其不知道是谁转入的,是沈培全在公司电脑通过网银转到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账户。

(3)黄政生与沈培全有签订代理合同,2011年7、8月份其在公司有见过一次黄政生,后面有一个叫“黄志明”的来过公司好几次,冯祖金在2012年初有到过盛泉公司。他们都是和沈培全联系。黄政生的账户与公司对公账户没有往来。

5、证人王永辉的证言,证实其有和沈培全到江西省景德镇市冯祖金工厂考察工厂的生产情况和交谈利润方面的事。

(1)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的业务是沈培全的一个姓黄的朋友介绍,其只见过一面。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帮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然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龙岩盛泉公司办理退税。至于出口给谁其不清楚,退税款沈培全怎么支配其不清楚。好像盛泉公司按出口一美金收取5分钱人民币代理费。

(2)其认识金梦公司的老板冯祖金,共和沈培全去过他公司两次。第一次是在2011年盛泉公司做了一、二单生意后,小沈邀其去冯祖金那里实地考察工厂情况。第二次是又隔了几个月后,冯祖金打电话叫沈培全过去。主要是去考察工厂的生产情况和交谈利润方面的事,他们都是在冯祖金的工厂见面,他们交谈的具体内容记不清楚了。冯祖金来过好像是二次,主要是来和沈培全谈生意。

6、证人戴小荣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与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是一种“买单出口”业务,盛泉公司是向其公司“买单”用于出口退税。具体而言就是,一些外商客户在国内采购服装、鞋类等产品后委托其公司办理货物的订舱、排载、报关出口等手续,这些货物的外商没有出口经营权,就委托我们公司帮助寻找外贸代理出口企业代理报关出口,一些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知道其公司有这种不需要退税的货物要出口,就会提供盖好公章的空白外汇核销单、委托报关协议书以及一些空白A4便笺纸等空白出口单据给其公司用于报关出口不需要退税的货物。其公司就使用这些材料以及出口货物装箱单、发票、外销合同等报关资料,以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其公司将经海关盖章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拿到这些通关后的出口单证后就会向其公司支付“买单”的费用。

报关的相关装箱单、发票、外销合同、货物的数量、品名都是按外商客户地真实情况进行填写,而报关价格、原产地是出外贸公司确定。为此,盛泉公司按报关金额每一美元向其公司支付4分钱至4.5分钱人民币不等的“买单”费用,因此,实际上其与沈培全的业务属于沈培全向其公司“买单”而根本没有采购货物出口的行为,外贸公司为此可以使用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其公司购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以自营采购、出口货物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

7、证人唐顺泉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曾为黄政生办理过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报关手续,但其没有和该公司直接接触,而是由黄政生操作。

8、证人陈福新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有接受了戴小荣介绍的一个业务,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但没有和该公司的人员进行直接接触。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实其经黄政生和“黄志明”的介绍,其公司以自营的名义为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代理了出口业务,江西金梦公司有向其提供增值税发票用于其公司向龙岩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主要供述及辩解的内容如下:

(1)关于代理事项:2011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黄政生来龙岩到其公司找其,说他自己有下订单给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做服装,请盛泉公司帮代理出口。双方就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按出口价每代理出口一美元的货物其公司收取0.05元人民币的代理费用,购货资金和货物的生产、运输、仓储、报关、联系客户、出口清单和发票全部由黄政生负责,其只以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收汇并收齐符合退税的单证后办理退税。从2011年7月份到2012年10月份其公司代理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办理出口业务1000万美元左右,其从中得到代理费60万元人民币左右。

黄政生说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帮他生产服装,但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要其公司帮他代理出口业务。其公司只提供出口经营权并负责办理退税,黄政生提供出口报关单等单据,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发票。在我们认证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真实的情况下,我们一般都会先垫付退税款扣除代理费后把钱给他们。

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只是代理,实际上盛泉公司从来没有向“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只是黄政生和他们发生业务关系,但是其又以“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且以“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出口退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冯祖金给其的。

(2)关于货物出口事项: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购买的货物出口卖给谁其不知道,是黄政生谈的,具体和谁谈的、什么时候在哪里谈、价格怎么定、运输怎么走、怎么验货其都不知道。黄政生去报关的,在厦门报关。外商的身份、名字、地址、法人、业务代表其都不知道。其只提供核销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箱单、发票等相关材料。《成交确认书》是黄政生或黄志明做好后给其盖章的,出口的买方是谁其不知道。《成交确认书》中签名的“许瑞林”其不认识。

报关前其做好提供《装箱单》、箱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连同《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起寄给黄政生,黄政生报关完后再将这些材料连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再寄给其。验货装箱并填单、和联系货代公司、报关等其都没参与,具体谁经办其都不懂。除黄政生介绍的那部分以外的报关材料是其委托厦门奇阳报关行的,其将空白的报送委托书填好后寄给厦门的稳在物流公司的小王,其后其他报关手续都由他去做。

龙岩盛泉公司与江西金梦服装公司之间有真实货物交易,因为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代理出口业务,按正常的外贸出口流程,货物报关后以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为准,如果其公司收到出口报关单,就说明这批货物已经出口了。龙岩盛泉公司从2011年7月份开始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每一笔业务手续都是完整的,而且每一批货物都有经过龙岩市国税局发函到景德镇市国税局,经景德镇市国税局回函都正常,海关出口检验也正常。所以其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之间是有真实业务交易的。

(3)关于货款支付,合同签订:购货款不是其的,但其有垫付退税款。其都是在收到外汇结算完后全部款项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给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在货物出口后其才按出口数据做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没有规定,是其随便编的,盖上章后寄到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也盖上章后连同发票一起寄给其,再由其公司收齐单证后办理出口退税。在办理完退税款后再扣除代理费,余款其也转账给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

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应该是外商先转入其公司农行的外汇账户,然后再由其公司转入到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的对公账户,这些款项都是其结汇后通过网银转账操作的。因为以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购货和出口才能申报出口退税,所以购货款要从公司账上走,其没有必要投入资金。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如果只是代理人,是不能以自己名义退税的。其公司实际是代理,但为了申报出口退税,所以只能以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的名义和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以及外商签订合同,购货款项也从其公司账上走,实际上其公司没有支付货款,申报所得的退税款是转入其公司农行的退税专户。

(4)关于资金往来:其把购货款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黄政生又直接将钱转回给其个人,然后黄政生又让其支付到传真给其的指定账户。后来黄政生不做了后,黄志明接着和其做业务,其把购货款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就由其自己操作网银支付到黄志明传真给其的指定账户。其都是在自己公司办公室电脑使用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及冯祖金个人的网银U盾操作的,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及冯祖金个人的网银U盾在2012年8月份被黄志明拿走了。

(5)关于获利:其在结汇后第一步是将资金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第二步除黄政生介绍那部分外,全部由其通过网银从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账号22×××20转入冯祖金九江银行的个人账户,第三步是将资金转回其自己或其他人的账户。第一步其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梦服装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账号22×××20的72928133.97元钱扣除第三步即转回其或其他人的账户的65×××53.20元钱,就是冯祖金和黄政生得到的钱,其算了一下,有7426280.77元。其得到的钱一共是退税款10145529.73元扣除这7426280.77元,实际其得到的退税款有2719248.96元。但是另外2012年6、7月份左右其从九江银行的个人账户还转给了冯祖金九江银行个人账户大概60多万元退税款,帮黄志明付了海运费花了一部分,给外商的回扣用了一部分,这些在其账户上都可以查到。所得到的钱用在购房、购车外,去年还有用在炒股了。其在莲东买博世园1号楼1608室的房子首付款用了50多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沈培全承认与冯祖金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其供称:2011年6月份,黄政生打电话给其,他说有接到国外的订单,他下给江西的工厂(后来其知道是金梦公司),但是江西工厂没有出口经营权,就找到其。7、8月份其就与黄政生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了代理费用,并由其申报退税。其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其有叫龙岩国税发函到江西国税,确认业务的真实性,江西回函正常,货物是真实的,其就先把自己的资金垫付了退税款给江西的企业,其自己再等退税款下来。垫付的钱是扣除了代理费用的。过了两个月,黄政生突然不跟其合作了,他嫌其垫款速度太慢。过了一段时间其就接到冯祖金的电话,问其黄政生之前的业务是不是由其代理的,其说是,他就问其有无兴趣继续代理出口,其说可以。之后冯祖金过后不久就到其公司商谈这个事情,他跟其说他是江西金梦公司的,问其有无办法货物出口,他那有真实的发票,而且能保证国税的回函是正常的,意思是他叫其找货物出口,然后他找发票,跟其合作,保证回函正常后发票退税款的11%给他,包括港杂费用,以及其他的出口费用由其出。其就同意了他这个方案。具体操作过程是这样:其与厦门稳在公司(货物代理公司)联系,他们有货物的时候,会打电话给其,问其要不要以其的名义出口,然后其说要,他就跟其说有多少货物,值多少钱,价格是多少,之后这批货物就以其公司的名义出口了。出口所需的外汇其是通过“王总”(由黄志明介绍)解决的,之后要给王总一些佣金。货物报关出口后,有了报关单证,这些单证稳在公司会寄给其,其就拿这些单证,按照单证上的出口数据,制作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盖好章,寄给江西的工厂,工厂就按照合同开了发票寄给其,把其中一份购销合同一起寄过来给其,其通过网上去认证发票的真实性,确认真实、认证通过后,其就按照申报退税的程序,在电脑上申报退税。完了后就把相关的申报退税资料交到国税,国税也会发函到货物生产地的国税部门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回函真实后就给其退税了。通过这种方式其得到的退税款扣除佣金、给冯祖金的分成以及货代公司的费用等其最终得到90-100万元。

四、辨认笔录

证人冯祖金的辨认笔录,证实冯祖金辨认出被告人沈培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主要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培全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0145529.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上,鉴于被告人沈培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配合退出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培全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沈培全被扣押在龙岩市*局的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作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由龙岩市*局移送新罗区国家税务局(开户行:农行龙岩新罗支行,账号:13×××39),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沈培全在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430809元,予以没收,作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移送新罗区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沈培全所骗取的其余出口退税款,予以没收后交由新罗区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电脑主机2台,激光一体机1台,农行U盾2个,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印章1枚,属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其中电脑、激光一体机予以折价抵赃,龙岩盛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印章随案存查;被告人沈培全身份证一张,归还被告人沈培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