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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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3: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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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司法解释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