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
1、历史沿革
1954年,中国一些地区已开展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特别是东北地区比较普遍。当时沈阳、旅大、鞍山等城市制定了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试点,但没有在全国普遍推广。1958年,职工人数增加过快,工资投放大量增加,对市场压力很大,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1959年12月11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196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严格的工资基金监督,各单位必须
工资基金管理
1966~1976年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一度削弱,职工人数剧增,突破5000万人,工资总额突破300亿元,粮食销售量突破4000万吨。为解决“三个突破”问题,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时必须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以监督支付。并指出凡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以及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而增加的工资,银行有权拒付,并向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
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企业和一些单位实行了奖励制度,奖金成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补贴不断增加。特别是1984年消费基金失控,增加了货币投放,对市场压力加大。国务院于1985年9月24日颁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消费基金严重失调,物价急剧上涨,国务院于1989年3月又颁发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管理目的
控制消费基金不合理增长,压缩社会总需求,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工资基金。
3、分工
工资基金管理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共同任务。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综合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负责对全国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劳动部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人事部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劳动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密切配合,分别与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的通知》,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军队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专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工资基金支付进行监督。
4、管理范围
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是否以货币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接受银行监督管理。
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参照《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管理内容
①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专业银行建立工资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片)。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的,各单位所有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片)的,对上级下达给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基层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以及每次支取的工资要逐项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的,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工资基金管理
②各开户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由劳动部或人事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按季、按月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③如有的单位没有国家直接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开户银行可根据其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指标监督支付。对于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进行监督支付。企业经济效益与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出实际的工资总额,开户银行据此进行监督支付。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吨煤工资单价和增加的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对于计划外用工,开户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
6、职责
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各专业银行具体检查如下内容:
①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行为;②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行为;③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后备基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的行为;④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再向职工发放实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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